改選制提修正 現DQ不終止選舉 納1至3非官員 資審委上限變8人
【明報專訊】立法會修改選舉制度的法案委員會本周初完成逐條審議,政府昨提交多項建議修正案,包括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人數上限由5增至8,特首委任主席和2至4名官守成員,須同時委任1至3名非官守成員。政府書面回覆稱,按《防止賄賂條例》,資審委屬「公共機構」,條例下的監管機制適用於資審委及其成員。政府早前稱,若立法會地方選區或功能組別的候選人在投票日前逝世或喪失資格(DQ),選舉程序會終止,政府昨說因應38名議員要求,建議改為選舉程序不會終止。
稱執法難 條文不加「操縱意圖」
法案委員會今日開會,料討論修正案。政府建議禁止任何人在選舉期間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違者最高判囚3年。建制派謝偉俊早前於會上要求清晰界定煽惑行為的意圖為操縱、破壞選舉。政府昨回覆說,要舉證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人,同時具有「操縱、破壞選舉」的意圖,實際執法時將面對很大難度,故不建議在條文訂明相關意圖,重申條文中的「煽惑」應據普通法原則詮釋,包括必須證明相關犯罪意圖。
政府信件又提到,在有關罪行加入免責辯護,何謂合理辯解法庭會按個案實G考慮;並提供例子,某人真誠並合理但錯誤地相信某人或團體已失投票資格,藉公開活動呼籲該些人或團體不要投票,可能構成合理辯解。
民建聯張國鈞早前問到,若選委在提名或投票後才被法庭裁定該人作提名前已違反誓言或不符「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該人提名或投票是否有效。政府昨稱,有關提名會受影響;若選舉的候選人認為選委在喪失提名或投票資格前已提名或投票,因而可能構成令該選舉具關鍵的欠妥之處,相關者可選舉呈請。
拒提供票站 罰則增至5萬元
另外,工聯會麥美娟早前要求法例要訂明資審委可要求候選人或獲提名人提供是否擁有外國國籍等資料。政府稱會維持現行條文的草案方式,為資審委提供最大靈活度,容許資審委考慮提名是否有效時,可要求候選人或獲提名人提供任何資料。
政府亦提出修正案,若接受政府資助的學校和機構的業主或佔用人,不遵從總選舉主任規定提供該處所作投票站或點票站,罰則由1萬增至5萬元,以增阻嚇。
明報記者
(新選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