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7.21真相 記者查冊首罪成 蔡玉玲裁虛假陳述 官:不論良好動機 採訪用途無關交通
【明報專訊】香港電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就前年7.21元朗襲擊事件製作專題報道時申請車牌查冊,以辨認襲擊者,被控兩項「明知而在要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昨被判罪成。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表示,蔡申請車輛證明書時,清楚知道是為了「查找」車主、「採訪」及「報道」用途,與她選取的「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用途無關,無論她是否出於良好動機,都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故裁定她罪成,共罰款6000元,是首次有記者因查冊而罪成個案。
記協:法庭狹窄演繹法律
沒考慮第四權功能
37歲被告蔡玉玲聞判後在庭上落淚、抽泣,她之後在庭外表示,判決令人難受及傷心,會與律師商討再決定會否上訴(見另稿)。記協主席楊健興批評,法庭只是很狹窄地演繹一些法律上的字眼,完全沒考慮傳媒透過查冊履行第四權監察社會的功能,不符合《基本法》所指保障出版新聞自由。歐盟駐香港及澳門辦事處亦於Twitter發聲明,表示裁決提醒社會新聞自由並非理所當然,法律亦不應用於扼殺正當的新聞工作。
去年7月13日,港台播放了蔡玉玲任編導的一集《鏗鏘集:7.21誰主真相》,蔡於11月被捕(見表),被控兩項「為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
另一涉查冊被控 案發時任《大公》
代表蔡的辯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昨在庭上指出,過往從未有相關案例,本案是首宗。根據警方資料,因早前接獲市民投訴,指稱有人在一篇文章公開報道車主資料,2月11日在港島東區拘捕一名47歲姓黃男子,涉嫌「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案件已於本月12日提堂。據了解,被捕者案發時在《大公報》任職。
本案中,辯方爭議控罪的3個犯罪元素:「要項」、「虛假」及「明知」,並曾在陳辭中表示因有閉路電視拍攝到涉案車輛運輸及供應武器給疑似襲擊者,作犯罪活動,蔡玉玲為調查誰運送武器、涉案車輛犯罪用途,作查冊申請,查找車輛擁有人以辨認襲擊者,必然屬於「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而且申請人繳付後,運輸署長按《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須」向申請人提供證明書。
不同意繳費後運輸署長必須提供
官:署長可限目的須符「交通運輸」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在裁決表示不同意辯方說法,並說若如辯方所言,無疑會對車主私隱構成嚴重影響,甚至可被用作尋仇或滋擾等不法行為,認為運輸署長有權限制申請必須符合與「交通及運輸」有關的目的,確保資料「用得其所」才符合立法原意。
辯方稱為查明疑運犯罪武器車主
官:申請針對查冊用途 非車輛用途
徐官續說,被告查冊申請上選擇了「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用途,無疑屬「要項」陳述,而該陳述明顯會影響署長批准申請與否的決定。
對於辯方表示要查明懷疑運送犯罪武器的車輛負責人,徐官表明不接納辯方論點,並指出運輸署是針對要求被告交代查冊用途,而非車輛有何用途,選項必須和申請人自身有關,並認為「被告是否本茖}好的動機索取資料並非重要」,而是她所作的陳述是否「虛假」。徐官認為,被告查冊目的是要索取登記車主的姓名及地址,並採訪及報道,均與她選取的用途無關,屬要項上「虛假的」陳述,亦證明被告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
徐官判刑時稱,被告獲取查冊所得的資料,無疑是用於採訪及報道當時社會非常關注的事件,但即使如此,其用途必須符合規定要求,考慮她犯案目的,以及無證據顯示對車主造成實際影響,最終就兩罪判罰款6000元。
【案件編號:WKCC4075/20】
(反修例風暴)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