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申終止聆訊 辯方:煽動罪違憲 控方:不能作理據
【明報專訊】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因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4罪,辯方早前申請終止聆訊,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處理。辯方陳辭稱,煽動罪過時及違憲,條文含糊,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不合比例,不少普通法國家已相繼廢除。控方則重申,煽動罪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元素,無可避免會對言論自由造成限制。法官聽取雙方陳辭後,押後至下周一(26日)裁決。
案件繼續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區院法官陳廣池處理。被告譚得志(48歲)被控14項控罪,包括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一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陳官早前裁定自己有權審理此案,辯方表示經考慮後,不會就陳官的決定提司法覆核,繼續就8項煽動罪申請終止聆訊。
辯方:條文字眼抽象 難作法律定義
辯方資深大律師戴啟思稱,煽動罪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不相容,屬違憲的罪行。他解釋,煽動罪條文含糊不清,引起「憎恨」、「藐視」、「惡感」及「不滿」等字眼皆屬抽象概念,沒絕對標準,難作法律定義,澳州、新西蘭及加拿大等普通法地區亦曾提出類似批評。他又說,煽動罪沒有包含「煽惑暴力」的控罪元素,範圍過於廣泛,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過激的批評政府言論亦可入罪。回顧煽動罪的歷史,他強調此罪本身是為了保護王室的權益、防止人民提出政治改革,在重視言論自由的現代社會,煽動罪已沒有存在的正當性。
控方指「憎恨」「藐視」字典有解釋
控方回應稱,控罪違憲本身不能作為終止聆訊的理據,而「憎恨」、「藐視」等字眼可從字典獲得解釋,並無含糊之處。控方重申,被告所犯的煽動罪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為保障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言論自由必須被限制。
聆訊期間,有支持者向快必舉起「五一」手勢,陳官表示留意到有人做手勢表達政治信息,強調法庭是嚴肅的地方,不是讓人手舞足蹈的遊樂場,要求旁聽者尊重法庭規矩。
【案件編號:DCCC927、928、9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