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會 黎智英李柱銘等7人被裁罪成
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梁耀忠區諾軒早前已認罪

[2021.04.01] 發表
職工盟李卓人等到場聲援。(何采思攝)
早上有大批市民排隊輪候入法院旁聽。(林靄怡攝)

818維園流水式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9名民主派,各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其中7人否認控罪,經過20天審訊,法官胡雅文周四裁定7人所有控罪罪成。

控罪指,他們在前年8月18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而該遊行屬未經批准的集結。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梁耀忠及區諾軒,較早前已分別承認一項及兩項控罪,法庭周四聽取兩人求情。

今早有大批市民輪候旁聽,職工盟李卓人等到場聲援。

7名受審的被告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被控各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控方開案陳辭指稱,民陣打算在維園舉行集會、由維園遊行至中環及在遮打道集會,遭警方反對,但各被告仍以「流水式集會」作掩飾,在當天於隊頭帶領市民按原定路線遊行,並拉橫額和叫口號,其間令交通嚴重受阻。

辯方則爭議相關控罪的《公安條例》有違憲之處,認為條例令警方可停阻或解散一個和平的未經批准集結,令市民遊行集會權受過度及不合理的限制;並指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可判囚5年的最高刑罰過高,或造成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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