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碼:集體談判權
【明報專訊】集體談判權(Right to collective bargaining)即勞方可通過工會與資方談判僱傭條件,資方必須參與,談判結果並具法律約束力。國際勞工公約第98號,即1949年《組織權利及集體談判權利公約》適用於香港。該公約旨在保障組織及參加工會的權利和推動集體談判。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陳敬慈表示,與英美等國家有法定集體談判權不同,本港法律框架下工會沒有集體談判權、諮詢權等,僅部分工會和公司有集體談判權協定。
◆各方意見
職工盟主席吳敏兒:
現時勞方每次想與資方溝通時,僱主均會以香港沒有集體談判權的法例為由拒絕,迫使勞方要用罷工等手段才能與資方對話,造成惡性循環。即使政府不恢復法例(1997年6月底立法會通過《集體談判條例》,同年10月被臨時立法會廢除),也應訂立有關集體談判權的框架,令勞資雙方有平衡關係。
勞工及福利局長羅致光:
香港情G複雜,外地的集體談判「比較多是單一工會與僱主討論」,可保障僱主,而香港不少公司有多於一個工會,如果不同工會之間具競爭,僱主很難與工會達成共識,導致談判過程不理想。
◆相關數據
.2016年具集體談判權員工比率(圖)
◆新聞例子
國泰航空2020年10月大規模裁減5900名員工,留任者亦須重新簽約,不同職級減薪14%至36%。國泰空中服務員工會是本港少數擁有集體談判權的工會,而國泰大規模裁員事前未有諮詢工會。
國泰早於1987年與空中服務員工會簽訂協議承認其員工代表地位,工會每逢年底都會和資方舉行年終談判。2020年年終談判本應在12月初展開,惟資方宣布永久取消年終談判。國泰空中服務員工會主席王思敏認為國泰此舉變相剝奪工會的集體談判權,對此感憤怒及強烈不滿,要求重啟年終談判,否則不排除以任何方式抗議。國泰回覆稱,與機艙服務員的溝通可有「更直接、有效和協作的渠道」,會採用「嶄新方式」聽取機組人員意見。
■試題舉隅
「香港立法確立集體談判權對社會發展利多於弊。」你同意嗎?闡述你的意見。(12分)
[通通識 第69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