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將訂新例 威權時代死亡或失蹤者賠1000萬新台幣
【明報專訊】台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周三(13日)預告,將修正「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並且制訂「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提高賠償標準,包括因政府不法行為致死刑、擊斃、刑求致死、緝捕致死或失蹤,賠償1,000萬元(新台幣,下同);人身自由受拘束最高可賠償950萬元。
促轉會主委楊翠表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今次修正部分將納入「行政不法」與「司法不法」,作為政府不法行為的認定標準,踐行「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以達到正義。她強調,公布真相後,便要有實際行動,故制訂「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相較於「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新的權利回復條例提高了最高賠償金額,土地損失亦能獲賠償,並設立「差額賠償請求權」,過去已領取賠償者,可扣除已受領金額,再給付差額。促轉會表示,相關資金來自政府預算編列以及不當黨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