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生涉圖點汽油彈脫罪 官:警口供牴觸
【明報專訊】獲全額獎學金來港升學的19歲哈薩克籍學生,涉於前年11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期間,在油麻地企圖點燃和向警方擲汽油彈。案件經審訊後,法官沈小民昨日稱警員即場拘捕被告後,沒嘗試在場尋回涉案打火機,部分口供更互相牴觸,法庭不能肯定事情始末是否如警員所述,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Nukpi Abilkaiyr原被控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縱火。控方早前稱,被告同年8月從哈薩克到港讀書,案發時為浸會大學一年級學生。署理警長嚴偉倫早前供稱,當日看見被告獨自在路上,並嘗試用打火機點燃手上的玻璃瓶,遂即場制服並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拘捕被告。
官:打火機關鍵 警沒嘗試尋回
沈官在判辭指出,嚴偉倫屬本案唯一目擊證人,本案指控取決於其供辭是否可信。沈官認為嚴理應知悉涉案打火機和汽油彈為關鍵證物,但他處理被告的40多分鐘期間,不但沒嘗試尋回該打火機,甚至用2至3分鐘搜查被告背包,質疑嚴的供辭與當日表現不一致。
就辯方稱當日有示威者將汽油彈傳給被告,被告接過後便遭制服的說法,沈官表示,雖然法庭不視有關說法為證據,但為法庭提供另一考慮角度,「假如被告人當時只是手持汽油彈,亦即沒有打火機,這樣,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拘捕他就顯得合乎情理」。
至於負責處理證物的警員10518,沈官指出他先在書面供辭稱嚴偉倫將橙色打火機等證物交給他,後來卻改稱自己從被告背包內搜出橙色打火機,供辭不一致。
【案件編號:DCCC245/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