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樂陶僭建上訴被駁回 判辭:泳池具一定永久性

[2021.01.09] 發表
高院法官杜麗冰在判辭表示,潘樂陶大屋的泳池(右藍頂小屋)符合「建築工程」的定義,又同意原審法官指泳池有一定的永久性,不屬臨時或輕便易攜結構,駁回上訴。(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律政司長鄭若驊的丈夫潘樂陶,早前被揭發其屯門獨立屋外有僭建泳池,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違反《建築物條例》票控罪名成立,罰款2萬元。潘其後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昨頒下判辭,認為涉案泳池符合「建築工程」的定義,亦具一定永久性,遂駁回上訴。

潘未回應會否上訴終院

上訴人潘樂陶被控2017年4月2日至2018年1月9日期間,身為屯門小欖樂翠街5號海詩別墅擁有人,明知未事先獲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同意,便在該處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建造一個水池構築物,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及40(1AA)條。涉案泳池的尺寸為2.5米闊、4.65米長、1.24米高。潘昨沒現身法庭,對於本報查詢會否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潘亦沒有回應。

就上訴方指出涉案泳池不涉建造工程或建築作業等工序,認為泳池不屬「建築工程」,高院法官杜麗冰在判辭表示,條例雖未有詳列何謂「建築工程」,原意亦只為適時擴大「建築工程」的定義。杜官又指出,條文已表明排水工程同屬建築工程,本案亦涉及建造木板圍繞泳池的工序,認為涉案泳池符合「建築工程」的定義。

官稱罰款2萬並非過重

杜官同意原審裁判官所指,雖然涉案泳池能被移動,拆除泳池本身亦非難事,但由於泳池同時被木板圍繞,令拆卸工程將牽涉重鋪路面的工序,加上泳池融入獨立屋的設計,認為泳池有一定的永久性(permanence),不屬臨時或輕便易攜的結構。

至於上訴方爭議本案定罪只屬「技術性」、潘樂陶只是初犯等,認為2萬元的罰款過重,杜官指出,本案控罪最高罰款為40萬元,認為本案罰款金額並非過重,亦沒原則上犯錯,遂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 2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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