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覆核立會減法定人數敗訴 郭卓堅須付訟費
【明報專訊】立法會於2017年通過由建制派提出的《議事規則》修訂,包括將全體委員會法定人數由35減至20。高等法院早前駁回「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提出的覆核申請,郭昨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辭後亦駁回申請,並下令郭向立法會主席及律政司支付訟費。
代表郭卓堅的大律師譚俊傑表示,原訟庭根據《基本法》第75條「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並直接基於條文欠缺「委員會」一詞,便認為有關條文只涵蓋立法會大會,屬危險做法,又認為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在回歸前未曾轉變。
上訴方形容,全體委員會屬立法會三讀程序前,能夠詳細討論法案細節的「唯一途徑」,又形容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與大會相同,所有議員均擁有參與全體委員會和大會的資格,認為全體委員會的性質與其他委員不同。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指出,本案涉立法會運作,相信立法會議員比郭卓堅更適合提出覆核,質疑郭是否具充分利害關係。
【案件編號:CACV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