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透過安省商業投資移民 拖延繳交文件被拒上訴失敗
屢次押後更新資料招致不達最低門檻
【明報專訊】一名華人欲透過安省省提名計劃屬下的商業類別之投資者項目(Investor Component)移民﹐但數度拖延繳交相關文件後﹐最終被省府以未能符合最低申請門檻為由﹐拒絕申請。當事人不服﹐入稟安省高院上訴庭(Ontario Divisonal Court)﹐尋求司法覆核﹐最後被拒。
姓黃的興訟人欲透過安省省提名計劃屬下的商業類別之投資者項目(Investor Component)移民﹐並於2015年5月5日遞交投資參考表格(Investment Referral Form)﹐初步建議投資150萬元(其後增至300萬元)﹐購買安省國際學院(Ontario International College ﹐OIC)34%的股份。該學院是一間為國際學生而設的私立中學。
當時﹐省安省省提名計劃有三個類別﹐而黃的申請是商業類別投資項目。這項目的申請程序分為轉介、投資申請、提名申請及監察四個階段。
轉介階段的要求包括﹐申請人所建議的投資必須在安省之內﹔投資金額至少300萬元﹔必須屬主動性而非被動性的投資﹔建議的投資須創造至少5個永久性的全職職位。
當黃的投資參考表格經安省評估廳(Assessing Ministry)初步通過後﹐他便要提交一份全面的建議書﹐包括詳細解釋投資建議、分析當中利弊、機遇及風險等。安省評估廳會根據以上資料﹐評估該份投資建議會否明顯為安省經濟帶來好處、是否合理及可行﹔評估廳亦同時會檢討申請人是否符合項目的基本要求。
評估廳是負責從技術上的可行性及實質性方面來審核各個商業建議個案的。在這一階段﹐當局可拒絕申請個案。
興訟人黃氏分別在2016年1月5日及3月4日遞交了完整的申請表格及相關文件。但同年8月﹐省府當局要求黃提交有關OIC最新的業務情況﹐以確定是否符合最低條件。
但黃兩度要求押後遞交更新資料的日期﹐當局亦順應要求﹐兩度延期。同年10月17日﹐黃提出﹐願將建議中新創造的10個職位薪金提高﹐並提供300萬投資額的文件證明。
然而﹐到了2017年5月﹐申請人收到省府發出的信件﹐指尚有四處地方未能證明黃達到移民項目的最低門檻﹐敦促他盡快提交有關文件。
結果﹐黃又再兩度要求押後提交文件的限期﹐但省府只願意再延期一次﹐到了第二次﹐當局便以申請人未能符合最低要求而拒絕其申請。
但黃以省府的決定不合理及其處理手續有違公平原則﹐向安省高院上訴庭提出司法覆核。
法庭最後裁定申請人敗訴。其中一個原因是﹐雖然黃聲稱﹐投資及擴建OIC﹐可令更多學生落戶安省﹐增加本地勞動力﹔國際學生亦可吸引親友到訪﹐帶旺安省旅遊業﹐但黃始終未能出示證明﹐顯示這可為安省經濟帶來重大利益。
至於黃指﹐省府在處理其申請時﹐手續不公。法官則指﹐所有申請條件不但公開﹐而且當局向黃發出最後一封信件足足有18頁﹐已清楚列明要求那些資料﹐並解釋為何需要這些資料才能確定對方滿足項目的最低要求﹐故黃的指控亦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