隊目:倘無死車 料可快10分鐘抵現場
【明報專訊】救護隊目鄭冠明11月首次作供時曾表示,本擬由唐俊街地下車閘進入肇事停車場,但因兩度遇阻而繞路。鄭冠明昨估計如依原定路線行車,可快10分鐘到現場。
另外,鄭冠明表示救護車服務承諾時間由接報起計算至到達現場、在車上按下按鈕為止,在事發當晚救護車花約9分鐘到現場。換言之沒包括救護員徒步到傷者身旁的10分鐘。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問,「如果當日(唐明街)無死車,轉入屋h小路又無死車頂住」,可否早到10分鐘?鄭表示「連唐明街都無阻,就早10分鐘到,大約啦」。對比鄭11月27日首次作供時,他認為救護車遇阻後繞路僅多花1至2分鐘,即使不繞路,「其實去到都差唔多」。高偉雄法官當日曾問他是否沒認為阻塞延誤救援,鄭表示「可以咁講」。
服務承諾時間
不包括到傷者身旁時間
另外,高昨問鄭冠明,緊急救護車服務服務承諾為12分鐘到場,承諾是否硬性規定,鄭認為不是。其後代表消防處的大律師陸栩然問,服務承諾時間該如何計算,鄭回應稱,是由接報到「撳掣到場」,即在車上按下「ARA(到達現場)」,就事發當晚而言,即凌晨1時20分。
換言之,救護車1時11分接報,9分鐘後「撳掣到場」。惟按早前證供,救護員在「撳掣到場」10分鐘後、即1時30分才到達傷者身旁。
(死因研訊第1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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