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遵會計師建議報稅 基於正當理由出售房屋
法官駁回稅務局巨額罰款要求
此外,針對他們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的房屋買賣交易,他們說,聯邦稅務局對上述稅務年度進行重新評估已為時太晚,應被視為失去時效的。
該對夫婦中的丈夫還辯稱,他每年均在報稅時諮詢會計師來獲取專業建議,他向自己的會計師解釋說,他的動機是在購買的房屋中居住,但「基於正當的理由和超越他的控制能力的情況,他和他的伴侶決定出售房屋」。
審理該宗案件的法官同意,該對夫婦沒有疏忽、粗心或故意欺詐的虛假陳述,法官亦以失去時效為由,禁止聯邦稅務局對該對夫婦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的房屋銷售進行重新評估。
但法官裁定該對夫婦在購買第四和第五棟房屋時的主要動機是為了再次出售房屋獲利,因此,法官裁定自住房增值免稅不適用於第四和第五棟房屋,相關的賣房利潤應被視為商業收入徵稅。
最後,法官還駁回了聯邦稅務局向該對夫婦處以巨額過失罰款的要求,理由是納稅人是根據他的會計師的建議來報稅,他以為自己可以每年申報自住房增值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