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仍冀立23條
【明報專訊】特首林鄭月娥接受《中國日報》訪問稱,仍冀就《基本法》23條立法(still on her agenda),稱關乎國家安全的罪行多於現時《港區國安法》下的4宗罪(分裂、顛覆、恐怖活動、勾結外國勢力),目前仍待完成必要的基礎。她又形容國安法是香港履行憲制責任、捍衛國家安全的最重要突破,認為過去數月情G反映國安法有效恢復法律及秩序。
自國安法生效,多名中港官員先後遭美制裁,林太認為,所有人都會同意美國做法違國際法,又形容外國政府、政客愈嘗試威嚇,「我們會更堅定執行重要職務」。
她在fb稱,國安法只約束4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活動,「涵蓋範圍遠比美英等國家的國安法律體系小,而規管的程度也不比這些國家嚴厲」,又反問哪個國際金融中心城市未受國安法律保障。
林太日前接受《華爾街日報》專訪,稱不認為任何國家會容忍叛國、推翻政府的行為;被問為何國安法未經辯論,她稱需反問多年來抗拒內地及國安法的人,政府2003年曾嘗試立法,過往亦曾推動政改,都未能成功。她說國安法實施至今約30多人被捕、3人遭檢控,強調會按法治行事。
被問到後世對她及本屆政府將有何評價,林太說一向不介意,但希望人們記得她是為港人的特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