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燃彈擲警署囚40月 官稱衝擊警署嚴重挑戰法治
【明報專訊】21歲玻璃幕牆工人與17歲學生於去年10月凌晨向旺角警署投擲汽油彈後被捕,工人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區院法官郭啟安昨判刑時指出,警察是本港重要的法治機關,被告衝擊警署行為嚴重挑戰法治,而且案發時被告與一眾暴徒有預謀縱火,還戴蚖X面的頭套增加追查的難度,故判被告入獄40個月。
被告林小雄(21歲)承認去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黃臨福(17歲)和其他身分不詳者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狻庢l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曾稱被威脅犯案 後稱不肯透露動機
辯方早前求情時指出,被告因有人以女友裸照威脅而犯案,其後收回此說法。郭官昨再追問被告的作案原因,辯方表示,被告不肯透露端倪,但強調沒有證據顯示事件與憎恨警察或政見有關,亦無金錢報酬。
辯方補充,被告在內地出生後隨家人來港,與女友育有一子,但關係不被雙方家長認同,在被告不知情下,女友及兒子被帶返內地,被告可能思想混亂下做錯決定。辯方又透露被告只有中一學歷,報告稱被告智力較常人低,不過郭官反駁說,即使「一個無咁聰明鴾H」,亦「不會影響判斷是非黑白黚鄐O」,而被告向警署投擲汽油彈,「無可能唔知犯法,仲係一個好嚴重鴷ヰk」。
求情稱智力較低 官:不礙判斷是非
郭官判刑時強調,縱火屬嚴重罪行,尤其汽油彈非常不穩定,難以控制及危險,可造成重大的人命及財物損失。郭官續說,案發前一晚旺角警署已遭一批黑衣人大規模擲汽油彈,本案可謂是第二波的襲擊,被告即晚束手就擒。不論被告動機如何,被告衝擊警署的行為已嚴重挑戰法治,並根據上訴庭案例,被告的年輕相對於公眾利益考慮,實微不足道,故以入獄5年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無財物和人命的損失等,判處被告入獄40個月。
【案件編號:DCCC 333/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