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體時代:吉卜力劇照 二次創作
【明報專訊】近日網絡上「二次創作」吉卜力劇照的迷因(meme)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在使用這些網上資源時,我們有什麼需要注意?稍一不慎,二次創作者或墮入侵犯知識版權陷阱。究竟什麼是版權?怎樣才是二次創作?我們也應該學習正確使用版權作品的方法。
1. 吉卜力劇照隨便用?
社交媒體較早前掀起一陣「吉卜力熱潮」,大大小小的社交媒體專頁都貼出以吉卜力工作室的動畫劇照為創作藍本的迷因圖。事源日本動畫製作公司吉卜力工作室於2020年9月宣布,將陸續釋出過去動畫作品的劇照讓影迷們自由下載使用。首先公開8齣大熱作品共400張劇照,包括《千與千尋》、《崖上的波兒》、《借東西的小矮人亞莉亞蒂》及《風起了》等。「吉卜力熱潮」中牽涉到媒體素養的重要概念,包括版權、改圖、二次創作、共享創意等,就讓我們藉此認識更多。
2. 什麼是版權?
據香港的知識產權署,版權是自動賦予的權利,即在創作完成後,毋須特別申請,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版權保護適用於所有作品,包括文學作品(如書籍)、聲音紀錄、影片等。即使作品來自香港以外的地方,也受香港的版權法例保障。所以吉卜力工作室擁有動畫劇照的版權,雖然工作室位於日本,但只要這些劇照在本港使用,仍受香港的《版權條例》保障。
3. 「常識使用」與「公平使用」
吉卜力工作室公開劇照後,很多社交媒體專頁也有使用這批劇照,難道吉卜力工作室分享了這批劇照的版權?非也。據吉卜力工作室網頁的公告,該公司表示「歡迎在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劇照,而不是分享版權。不過,究竟何謂「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呢?「常識」是指日本人的常識,還是香港人的常識呢?假如,有香港網民用吉卜力劇照製作成拼圖,然後在網上售賣,這算不算是「在常識範圍」呢?
「在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是日本社交媒體的常見用語,通常可以理解為:
.個人而非商業使用
.可戲仿及二次創作,但不可含誹謗成分
.使用時須註明原創出處
另一方面,香港的版權法例容許若干豁免,包括教育機構可以「公平處理」的方式合理地使用版權作品作教學用途,這也許可成為「在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的參考。現時教師或學生可以教與學的目的,在合理的範圍內複製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等,然而須考慮以下4項因素:
1. 是否為非牟利的目的而複製?目的是否屬商業性質?
2. 該作品的性質
3. 被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
4. 該項處理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就上述網上售賣吉卜力拼圖的例子而言,拼圖的收益由網民所得,而非由吉卜力工作室所得,可視為商業使用,可能不合乎「在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此外,製作拼圖出售或會影響其他已獲授權吉卜力工作室產品的商業價值,拼圖例子的處理亦未符合「公平處理」原則,該網民或已侵犯吉卜力工作室的版權利益。
「在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的定義其實頗為含糊,圖片使用者只能依個人理解而推斷,除非吉卜力作進一步說明及澄清,否則會否侵犯版權,實在難有明確的答案。不過,請留意版權持有人對使用權持最終解釋權,如使用作品時有不解之處,宜先索取版權持有人的許可。
4. 不應損害原作價值
至於網上大量「吉卜力迷因」,則可視為二次創作。二次創作即是在原作品基礎上,轉換成新的作品,形式包括「惡搞」改圖、拼貼、戲仿、仿作、重編及改編等。二次創作者需以個人技術和努力,將原創作品重新演繹出別的意義,但不會對原作品造成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的取代,損害原作品的價值。
一般而言,二次創作多如「吉卜力迷因」般,由網民加上新的字幕,表達出與劇情截然不同的意思,也沒有損害原作品的價值。不過,需注意的是抄襲與二次創作只是一線之差,視乎二次作品是否清楚及明顯表達出新的意念及價值,故二次創作時需格外留意。
5. 二次創作迷因圖
迷因又稱「梗圖」,大多以圖片形式快速地在社交媒體及網絡散播,亦常以貼圖方式,於即時通訊軟體中出現。因容易轉發、內容有趣又易理解,迷因圖通常可短時間內被大量網民傳播。「梗圖」多數以流行影視及動畫的截圖、名人或網絡紅人的頭像為素材,配搭精警的語錄或有趣的對白,以表達特定的情感或情G。
「梗圖」有多種類型,一類以二次創作為主,創作者在過程中加入對作品的詮釋,「吉卜力迷因」就是例子。這類創作突顯了現代網民不再單方面接受資訊,亦具自行改編或創作資訊的能力。
另一類則是作者直接從劇照或電影中截圖,這批「梗圖」則需要小心處理。以「我全都要」這幅「梗圖」(右圖)為例,圖片截自港產電影《九品芝麻官之白面包青天》,由演員徐錦江飾演的豹子頭,對周星馳飾演的包龍星說話的一幕,配合電影中「我全都要」對白。很多網民會用此圖來表達日常生活中希望魚與熊掌兼得的情G。但是,這電影截圖的版權屬於電影公司,創作者如在沒有取得版權方同意下,截圖並廣泛發表,亦沒有加入技術和努力將原創重新演繹出別的意義,可能涉及侵犯版權。不過,後來該電影公司的其中一名負責人在社交平台上,公開表示歡迎網民隨便使用該電影劇照做成的「表情包」,因而沒有引起法律爭議。
6. 知識共享許可
作品受版權法保障,當然是為保障創作者的權益。然而,有部分創作者並不介意與他人分享自己的作品,甚至同意作品被複製、分發及修改,因此「知識共享許可」(Creative commons)這協議應運而生。創作者可以在作品加上指定標誌,並保留部分版權權利,同時能令作品更廣為流通。
套用到日常應用,如果創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可供他人共享,可加上指定標誌,表示自己許可作品的版權共享。與此同時,在使用網上的文字、圖片及影片前,亦可優先考慮使用標有知識共享許可的作品,以避免誤墮版權法網。
我們理解複雜的《版權條例》時,不要忘記條例的精神,就是建立尊重創意的社會文化,保護原創意念不被剽竊,從而鼓勵及推動更多新創作。當所有人創作時都抱持尊重創意的精神,社會才會不斷創新向前。
◆5個知識共享許可標誌
「知識共享許可」部分標誌(圖)
文:香港青年協會媒體輔導中心
[通通識 第66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