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替」上大學 研最高囚3年
【明報專訊】針對冒名頂替上大學現象,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下稱草案)規定,冒用身分頂替他人者,最高可被罰監禁3年。
新華社報道,草案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分,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冒名頂替行為者,依照前述規定「從重處罰」。
不少內地網民對有關修改表示支持,有評論認為,頂替行為相當於狺H一生,必須重罰,「3年太少,(應)10年以上吧」;亦有人認為不止要嚴懲頂替者,還有「背後操縱者」。
山東排查
揭兩年242人涉冒名
今年內地高考前夕,山東冠縣女子陳春秀發現自己16年前遭人冒名頂替入讀山東理工大學,頂替者畢業後成為當地街道辦事處幹部,陳當年無奈到外地打工。
另一山東濟寧女子苟晶其後亦在社交媒體上,公開自己曾被高中班主任的女兒頂替讀大學的經歷,掀公眾熱議。內地傳媒檢索公開資料發現,山東近兩年排查省內14間高校學歷數據,發現242人涉嫌冒名頂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