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局稱條例賦權依法釘牌 葉建源批黑箱作業 常秘權大可殺校 律師:源自殖民舊例
【明報專訊】小學教師被指設計「港獨」教案而被教育局取消註冊,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昨形容調查過程「黑箱作業」,或數日內助該教師循「上訴委員會」上訴。教育局稱,過去5年「上訴委員會」曾處理6宗個案,全部維持原判。現時掌教師「釘牌」權是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李美嫦,她日前便強調《教育條例》賦權,自己「依法辦事」。律師莊耀洸稱,《教育條例》連同附屬法例,共423次提及常任秘書長,遠超僅被提5次的教育局長,按法例常秘權力包括「殺校」,亦掌多個「生殺大權」可取消校董、校長及教師資格。
5年6宗上訴 全部駁回
教育局上月22日向一名九龍塘宣道小學教師發出取消其教師註冊信件,按現行機制,該通知書送達後21天內,當事人可按《教育條例》第61條向「上訴委員會」上訴。立法會教育界議員葉建源昨於港台《千禧年代》表示,教協將協助該教師上訴,可能數日內提出,如果經「上訴委員會」及特首處理的程序都不成功,會尋求司法覆核。
今次事件教育局於去年9月收投訴及介入,調查歷時1年。葉建源形容過程「黑箱作業」,局方沒列明調查投訴程序。他稱,遭取消註冊的教師曾要求教育局就調查展開聆訊,惟局方拒絕。他說,倘教師有機會面對面向局方解釋,可告知對方誤解其設計的教案,惟局方現僅依教案判斷,沒了解實際教學情G,批評局方裁決過程粗疏。
沒當面聆訊
楊潤雄:予兩次書面申訴
教育局長楊潤雄昨稱,取消該教師註冊前,局方給予其兩次書面申訴機會,程序與處理其他投訴個案一致,而涉事教師有尋求法律顧問協助申述。他又說,局方收到教師書面申述後,認真檢視及考慮教師提出的每一點,他認為程序無問題。
教育局於今次風波,多次提及《教育條例》第47條賦予常任秘書長取消教員註冊。而在上年12月,楊潤雄受訪時回答「如果校長支持被調查教師會如何應對」,稱「如認為校長已不能勝任,可取消其校長資格」,當時引用的是《教育條例》第56條,同樣是常任秘書長掌權,撤回對校長的批准。
律師莊耀洸稱,《教育條例》1913年頒布,政府開展學校註冊制度,經歷時間轉變,現行法例藍本主要是1971年9月30日版本,屬殖民年代舊例,當年社會環境、民生政策有很多轉變。當年的教育架構沒有問責局長,教育署長權力等同今天常秘,「整體日常教育行政運作,基本上權在常秘」。
條例提常秘423次 局長5次
莊耀洸統計《教育條例》連同附屬法例《教育規例》,提及教育局長5次,未曾提副局長,而提及常秘次數多達423次,包括如果有人想辦學可拒批(《教育條例》第14條);如覺得該校管理「不令人滿意」,可取消學校註冊即「殺校」(第22條);亦可用第83條「封閉學校」。
常秘握生殺大權
可DQ 校董校長教師
除學校「生權」,資助學校管治架構法團校董會,也由常秘握權,莊耀洸稱「常秘可拒校董註冊新申請,取消在任校董註冊」,法團校董會內之兩大核心人物校長及校監,也由常秘握「生殺大權」。《教育條例》第37條,如常任秘書長覺得,「該校監並無令人滿意地執行校監的職責」可撤回其對該校監的批准。莊耀洸稱「無令人滿意,即是無令常秘滿意,個寫法好闊」。
律師:難改變條例
政府沒誘因削權
教育局在《教育條例》賦權由1971年至今沒大改變,莊耀洸稱,按基本法第74條,凡涉及政府政策,在提出法律草案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基本上不會出現到」,政府也沒有誘因削減自己權。
有教育界人士就表示,殖民地年代訂立《教育條例》,其中一個目的是用法例處理所謂「左校」。本土研究社亦曾翻查港英政府年代文件,指1950年代修訂教育條例是具有政治原因,為了打壓當時的左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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