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證合謀用武 定罪門檻高
現時美國涉及「共謀叛亂」(Seditious conspiracy)的法例主要是指在美國司法管轄範圍內,兩個或以上人士如策劃以武力推翻美國政府,或對美國宣戰;或以武力反抗美國政府權力,或防止、阻礙、延誤執法;或以武力侵佔任何美國政府財產等,便屬「共謀叛亂」,罪成最高可判處20年監禁。但法律專家指其該罪名的定罪門檻高,控方須證明被告實質合謀使用武力,若單純主張動武,因受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不足以定罪。
美國以往採用共謀叛亂提告例子不多,其中2010年密歇根州一個武裝組織涉策劃殺害當地一名警員,試圖掀起武裝衝突,針對州政府及聯邦人員,惟最終未有足夠證據證明該組織實質同意武力對抗美國政府而判其無罪。較近年被定罪的例子為1995年,涉策劃1993年世貿中心爆炸案的穆斯林教士阿卜杜勒-拉赫曼(Sheikh Omar Abdel-Rahman)跟另外9人被控共謀叛亂罪成,他本人被判終身監禁。(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