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申請方:國安法違無罪推定 政府指法庭無權挑戰 高院今頒判辭
【明報專訊】首宗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的23歲被告唐英傑,昨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申請方認為,《港區國安法》侵蝕本港的司法獨立權,不能與《基本法》並存,當中條文甚至違反「無罪推定」法律原則。政府一方則指出,《港區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18條下頒布的全國性法律,香港法庭無權挑戰其有效性。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至今午就人身保護令的申請頒下判辭。
首宗國安案
申請方:國安法基本法不能共存
申請人唐英傑(23歲)早前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高院昨由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共同審理,周家明在庭上確認,他和李官已獲委任為處理國安案件的「指定法官」。
申請人的人身保護令申請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和大律師黃瑞紅代表,其保釋申請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和大律師伍鰬壎N表。政府一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資深大律師孫靖乾處理人身保護令案;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處理保釋申請案。
戴啟思指國安法侵蝕司法獨立
官:在席法官應否「自我DQ」?
戴啟思表示,《基本法》和《中英聯合聲明》確立本港享有司法獨立,惟港區國安法侵蝕(encroach)有關權力,形容基本法與國安法兩者不能並存;雖然港區國安法旨在保護國家安全,但同時「激化」刑事司法系統,將原本合法的行為刑事化,以及設下「紅線」。法官李運騰一度反問,假如國安法有違司法獨立,在席兩名法官是否應「自我DQ(取消資格)」,甚至不就國安法的案件頒下判辭。
斟酌42條「不會繼續」字眼
指變相令被告認曾危害國安
黃瑞紅表示,港區國安法第42條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並引用《辭淵》定義解釋「繼續」有接連下去之意,認為條文中「不會繼續」四字隱含「過去做,褽糬灠窗v的意思,變相令被告承認曾干犯危害國安,質疑條文違反「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甚至令被告難以申請保釋。
政府方:人大不受港法院覆核
指被告應向原訟庭申保釋覆核
至於法庭的司法管轄權,余若海指根據基本法18條,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增減,而相關法律均為不屬於本港自治範圍的法律。因港區國安法是人大常委會透過附件三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受限於本港法院的覆核程序,故本港法庭無權挑戰其有效性。
余若海又稱,法庭批出人身保護令須基於申請者是否非法囚禁,但申請人原本的保釋申請是合法地經由裁判官處理,因此申請一方的程序不妥當。對於申請一方稱國安法第42條令被告無法取得保釋,余認為此說法屬錯誤假設,事實上法庭有酌情權批出保釋;即使裁判官拒絕讓被告保釋,亦不等於還押被告是不合法,反之被告應向高院原訟庭申請保釋覆核,重新闡述論據,除此以外沒其他方法。
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今午頒判辭,並排期下周二處理被告的刑事保釋覆核申請,屆時只由法官李運騰處理。假如被告的人身保護令申請獲批,法庭便毋須再處理其保釋申請。
【案件編號:HCCP463、HCAL1601/20】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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