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人案 罵人夫婦脫擾亂秩序罪 信無意令事主受傷 官:不欲裁決挑起政治爭端
【明報專訊】去年11月11日馬鞍山一名男子遭人淋易燃液後點火焚身,一對夫婦被指在場以粗言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案件昨裁決。裁判官表示不希望因為本案挑起政治爭端,並指兩被告當日行為屬於喧嘩,但認為兩人指罵被火燒的事主,是為了藉群眾壓力令對方敗走,無意令事主受傷;而且所有證人均認為黑衣人向事主點火屬意料之外,最終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事主斥不公 議員籲律政司上訴
早前出庭作供、在匿名令保護下化名X的事主透過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得悉裁決後感到不開心和不公道,亦不明白是次判決的理據何在。葛珮帆認為判決並沒彰顯公義,希望律政司考慮上訴。
裁判官林希維昨宣讀裁決前表示,法庭只會以法律觀點出發,不希望因為本案挑起政治爭端,「我不希望兩人定罪,就有人話『講鼤吨f隉A都有罪』,或者兩人脫罪,就話『有人被點火都無事』」。
被告鄺耀文(39歲)及陳海雲(33歲)同報稱文員,為夫婦關係。林官綜合證供稱,現場片段顯示女被告曾向事主X喊「返大灣區啦」,男被告則說「你走啦中國人,×你老母」,X隨後被點火焚身。
點火者是否因被告言行出手 官:極大保留
林官首先裁定兩名被告的行為符合喧嘩定義,但本案爭議在於被告是否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兩人對X的言語的確「極不友善」,但其意圖在於藉群眾壓力令X面目無光地敗走,兩人從沒明示或暗示以武力解決政見分歧。林官強調,即使X最終被點火,法庭不能單憑後果斷定被告的行為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否則會本末倒置。
林官表示,X在案發天橋與旁人拉扯指罵時,現場有人幫X抹走血漬,反應較克制,即使有人叫X跳橋,也是「動口不動手」,控方無法證明被告的言語導致X受傷害。至於點火事件,林官稱所有控方證人均認為此屬意料之外,當時點火的黑衣人是在被告語畢後出現,但他是否因為被告的言行而點火,法庭存有極大保留。
官指事主言語亦粗鄙 不信受驚
林官強調,雖然X供稱被人包圍時感驚慌及害怕受襲,但他在盤問下承認因自己「唔忿氣」才留在現場,他亦一度離開,及後折返繼續互罵。林官形容,片段顯示X與政見不同者爭執時,表情流露不忿,其言語粗鄙的程度與他人「不相伯仲,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故此,法庭拒絕接納X因為兩名被告言語而受驚的說法,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辯方在裁決後申請訟費,惟林官以被告自招嫌疑為由駁回申請。
【案件編號:ESCC2586/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