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國安處成立 未定搜處所需否手令 國安撥款不受法律限制 涂謹申斥「無得制衡」
【明報專訊】保安局長李家超昨在記者會表示,警務處已成立國家安全處(國安處),由一名副處長擔任主管。至於調查國安案件時執法部門搜查處所需否法庭手令,本報綜合消息稱,將由特首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再作決定,律政司正草擬有關執法的法律程序條文。國安法列明維護國安經費及人員編制不受現有法律限制。保安局前局長、行政會議成員葉劉淑儀稱,國安經費毋須立法會審批較為方便。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說若國安經費繞過立法會審批,可司法覆核財政司決定,「但人大會釋法指毋須經立法會」,形容國安處「無得制衡」。
李家超:恐怖活動、勾結主體罪行必囚
李家超昨稱警務處已成立國安處,將由一名副處長擔任主管,正物色人選,再交行政長官任命。他強調,違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此4項主體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不要以身試法,不要嘗試測試底線」。他特別提到,其中兩個主體罪行,若被定罪必須坐監,其一為犯了恐怖活動的主體罪行,例如暴力傷人、爆炸、放火、破壞交通及電力設備等;其二為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兩者被定罪最少要坐監3年。
國安法賦權執法部門對有合理懷疑擁有與偵查相關資料者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被問到記者會否成為目標,李家超說有關情G只適用於4項主體罪行的嚴重案件,重申現有法例下警方可向法庭申請證人令和提交物料令,條文只是「將現有權力伸延到港區國安法」。
消息稱律政司正草擬執法條文
手令將由特首偕國安委會決定
港區國安法列出執法人員可搜查處所和電子設備等,但沒說明需否法庭手令,政府消息稱,將由行政長官會同維護國安委員會再作決定。據了解,特首辦主任陳國基將出任國安委員會秘書長,短期內公布;另一消息人士透露,律政司正草擬與執法有關的法律程序條文,料短期內完成。
葉劉:經費毋須立會批 可避拉布
國安法列明財政司長從一般收入帳目撥出涉及維護國安開支和人員編制,不受現有法律規限。本報昨向保安局查詢撥款需否立法會審批,截稿前未獲回覆。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稱,國安法屬凌駕性法律,有關經費及開支毋須列入財政預算案,亦毋須經立法會審批,認為可避免「拉布」阻礙撥款,「較方便國安處運作」。她舉例,英美等西方國家亦有相關特別款項,「你不會知道CIA請了多少人、用了多少錢」。對於由特首而非法官批准警員截聽及秘密監察,她說於2006年《截取通訊條例》生效前亦是由特首簽手令賦權警員,「保安局長都無得睇」,形容只是回歸舊制。
民主黨涂謹申說,如國安撥款繞過立法會,可司法覆核財政司長決定,但估計若政府敗訴,人大又會釋法澄清撥款可不經立法會。他說現時警方申請手令並不困難,估計以執行國安法為由申請,「哪個法官敢不批?」認為警方沒有理由也毋須繞過法庭。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