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委會決定不容覆核
狴瘜q設施引人憎恨港府可囚終身 泛民:一國兩制死亡證
香港回歸23周年前1小時,即昨晚11時,特區政府把全國人大常委會剛通過的「港區國安法」刊憲,即時生效。國安法條例規管的4類罪行: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重大者均可處終身監禁。其中破壞特區政權機關場所及設施,使其無法正常運作納為「顛覆國家政權罪」;破壞交通工具、設施、電力設備等則屬「恐怖活動罪」。根據條例,「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特首可批准截聽和秘密監察。明報記者
昨全票通過 刊憲晚上11時生效
建制:港前途定海神針
香港眾志等至少7個政治組織,昨日趕及在國安法生效前宣布解散或停止在港運作。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形容港區國安法為「一國兩制的死亡證」;建制派立法會議員發表聯合聲明,全力支持港區國安法,形容為香港前途的「定海神針」。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昨晚稱,法例「無逆及力」,呼籲大家收手,重新出發。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以162票贊成,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其後則通過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生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說,此充分反映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
破壞特區履職場所屬顛覆
煽動分裂顛覆國家 可囚5至10年
港區國安法共有6章共66項條文,列出4類罪行的定義及刑罰,刑罰大致按犯罪者參與程度劃分(見圖)。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為例,法律列明行為包括: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特區政權機關」;嚴重干預、阻撓、破壞中央政權機關或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職;攻擊、破壞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設施,使其無法正常履職。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可判終身監禁或10年以上監禁。
另外,煽動、教唆、資助他人「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都屬觸犯相關罪行,情節嚴重判監5年以上10年以下;情節較輕,判監5年以下、入勞役中心、教導所,或社會服務令、入感化院。
縱火投毒害性物質
列「恐怖活動罪」
「恐怖活動罪」是為脅迫中央政府、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以下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或投放毒害性等物質;破壞交通工具、設施、電力設備等。刑罰方面,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判終身監禁或10年以上監禁。宣揚恐怖主義、煽動恐怖活動,情節嚴重可判監5年以上10年以下,並罰款或沒收財產。「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其中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港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最高可囚終身。
根據港區國安法,特首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主席,要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G交每年報告。法例列明特首多項權力,包括可批准對有合理懷疑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等。委員會的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預,工作信息不公開,其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
委員會工作不受特區干預
非港人在海外亦適用
在法例第三章提到法律的「效力範圍」,指任何人在香港內作出國安犯罪,適用港區國安法;至於不具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人,在香港外針對香港特區進行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罪行,也適用港區國安法。
香港永久居民,或在港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即使在香港以外,觸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行為,都適用港區國安法。第一章「總則」重申,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前均假定無罪。
林鄭:有信心社會動盪可減退
港澳辦:產生應有震懾力
特首林鄭月娥昨晚發聲明,歡迎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港區國安法,形容堵塞香港在國安方面的漏洞,特區政府會盡快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她有信心實施港區國安法後,困擾市民近一年的社會動盪可以減退,香港可重新出發。港澳辦認為,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產生應有的震懾力,香港將迎來變亂為治的轉機。中聯辦的聲明特別指出,中央對國安法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情G已經作了認真評估和充分準備,任何人都不要低估中央維護香港國家安全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