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官涉榨財 前學警:被告稱毋須記班費支出
【明報專訊】在警察學院擔任30名學警副班主任的警長,涉巧立名目向學警收錢及騙款約50萬元,理由包括承接上一屆學警的物資、製作相冊等。他早前否認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共4罪,昨在區域法院續審。有前警員以特赦證人身分供稱,被告曾訓示「我]班黻]政支出唔需要記錄」,被告收錢後從沒發出單據。
被告歐智威(49歲)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間,是其中一班受訓警員的副班主任。
憂得罪被告被革走 聽從指示
前警員馬寶權獲律政司頒發免予起訴,昨出庭作供。他在案發時擔任班上「財政長」,負責保管班費。他從警校畢業後駐守北角警署,入職3個月因個人原因辭職。
馬供稱,被告在受訓首天吩咐他不必記錄班費支出及保留單據,所以他僅私下入帳,而被告在案發時收款後從沒發單據。馬解釋,他初次入讀警校,並不熟悉學警每月支出,加上被告聲稱可「革走」學警及認識不少警隊高層,他擔心會得罪被告,唯有聽從指示。
馬又稱,被告在受訓尾聲提出為學警製作相冊,聲稱要租用校外器材,遂向學警索價6萬元。馬憶述被告曾在警校的士多房為部分學警拍照,房內配有反光板等設備,「好似影樓咁」。惟在受訓結束後,被告指示他將攝影設備由警校搬運到一個迷你倉,他才知悉該設備為被告持有。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8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