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縫違檢疫令囚4周 官質疑地址為商舖
【明報專訊】政府2月8日起規定從內地抵港者須強制檢疫14天。一名裁縫涉於抵港後第8日試圖出境,昨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未獲授權人員許可而離開檢疫地點罪」,被判囚4星期。裁判官在判刑前發現,被告申報的檢疫地址是一間商場店舖,遂要求控方解釋,控方稱會向衛生署反映。
衛生署昨回覆本報查詢表示,發出檢疫令時,獲授權人員或未能只憑所申報的地址,即時知悉地址所屬處所類別,因此一般只能信納受檢疫者提供的資料;然而若獲授權人員對所申報地址有懷疑,會追問該受檢疫者。衛生署提醒受檢疫者應配合檢疫工作,提供真確的檢疫地點。
衛署:一般只能信納檢疫者申報
持有香港身分證的被告郭建平(51歲)報稱為裁縫。根據案情,被告3月18日早上經深圳灣口岸入境,衛生署人員向他解釋檢疫令內容。被告填表格時,以炮台山新時代廣場1樓一個商舖作為檢疫地址。同月25日下午,被告在深圳灣離境大堂出現,被揭發他在隔離期間試圖離境,隨即被送往隔離營。被告在警誡下稱,當時打算往內地取材料。
【案件編號:ESCC936/20】
(抗疫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