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見:糾正憲制功能受阻 建議無違基本法
【明報專訊】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外聘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David Pannick)、大律師陳浩淇尋求法律意見,法律意見就內會選主席一事提出3項建議解決僵局(見表),包括引用《議事規則》92條引入新程序,由立法會主席自身或指定議員主持選舉,亦可由議員動議委任特定人士任內會主席。法律意見認為,3項建議均無違反《基本法》或其他法律,因可糾正立法會憲制功能受阻事宜,而法庭亦會認可,至於採取哪項措施則是政治問題。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則選擇他人代勞主理選內會主席。
提3建議 稱選哪項是政治問題
法律意見多次強調,根據《基本法》72條,立法會主席有責任確保立法會履行憲制職能,以及立法會事務得以有序、有效及公平處理、不會因議員行為而受阻。法律意見並提及,即使立法會主席可指示現任內會成員立即進入選主席程序,但認為不太可能解決目前僵局,因預料「拉布」議員不會理會其指示。
根據《議事規則》75條,立法會主席並非內會成員,法律意見指出,立法會主席不會因而無法參與內會工作,並指此項議規是為了確保主席的獨立,若主席認為有必要打破目前困局,而措施不會削弱其獨立性,便不會違法。
彭力克擅長公法、人權法,他在宣誓風波中,代表因宣誓無效而遭撤銷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梁頌恆、游蕙禎上訴至終審法院,惟未獲批上訴許可;陳浩淇則為前世衛總幹事陳馮富珍之子,他在宣誓風波案中亦曾代表梁君彥,亦曾在丁屋司法覆核案中代表政府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