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暴動首判刑 認罪青年囚4年 官斥直接攻擊法治 「比梁天琦案更嚴重」
【明報專訊】22歲救生員冼嘉豪(圖)去年6月12日參與反修例示威,並在立法會門外衝擊警方防線,又向警方投擲雜物,最終被捕。他上周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昨日被判入獄4年。法官形容6.12衝突比2016年梁天琦參與的旺角暴動更嚴重,斥被告「直接攻擊法治」,也沒有尊重執法者,必須予以威懾懲罰,否則社會將失去秩序,變成無政府狀態。
考慮上訴 被告「多謝手足」
被告冼嘉豪是反修例示威中,首名承認暴動罪的被捕者。他的代表律師表示會考慮上訴,但未正式決定,並轉述被告說:「(被告)多謝支持過佢鴾H,包括『手足』、家人、朋友、律師團隊。」被告的家人有到庭旁聽,其母及女友離庭後哭成淚人,在法院外靜候逾一小時,直至囚車駛走才願離開。
官稱警屢示警 被告未停衝擊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稱,案發當日被告與一眾示威者多次衝擊警方防線,即使警方多次示警,甚至發射橡膠子彈,被告等人仍繼續衝擊,行為更漸變極端,使用水樽、長傘及磚頭等硬物擲向警方,令警員節節後退。
法官續說,被告在眾示威者撤退時仍不罷休,繼續向警方擲物,終被制服,其犯案過程被閉路電視拍下,形容此等行為是對法治「直接攻擊」,並非文明社會可接受,被告沒有尊重法律及執法者。
信暴動有預謀 整體行為納量刑
對於辯方求情,法官不接納被告沒有預謀的說法,舉例示威者蒙面隱藏身分,用索帶綁起鐵馬衝擊警方,後排的人傳遞硬物予前排,再將之投擲,稱種種[象均顯示暴動行為早有預謀。法官又說,根據案例,不會只聚焦被告個人行為,還會將整個暴動其他示威者的行為納入量刑。
認罪屬唯一減刑理由
法官表示,雖然收到16封求情信,辯方亦力陳被告為人正直,沒有案底,但法庭對此等罪行必須予以強烈譴責,重申集會一旦涉及暴力,示威者必須負上刑責,故看不到其個人因素可作求情理由。
法官說沒有看過2016年旺角暴動的畫面,但根據法庭判辭文本,她認為本案暴動更為嚴重,故參考「梁天琦案」,將判刑起點定於6年。法官指出,被告適時認罪是唯一減刑理由,「判處年輕及正面的被告具威懾力及懲罰性的刑期並非不假思索的任務。但我重申,本案非常嚴重,我必須對公眾利益予以適當比重」,終判他入獄4年。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案發當日下午3時許,穿黑衣黑褲及戴白色口罩,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衝擊警方防線,包括拋擲雨傘及頭盔。當警方施放催淚彈後,被告依然未有後退,繼續向警方擲物,終於現場遭警方制服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早前透露,事件中8名警員受傷,但強調無證據顯示傷勢與被告有關。被告亦涉及的另兩項抗拒警務人員罪,之前在法官同意下交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案件編號:DCCC783/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