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改裝傘遊行少年 不服定罪提上訴
【明報專訊】去年9.21「光復屯門公園」遊行,當時15歲的男生被搜出經改裝長傘、行山杖及雷射筆,早前被裁定「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成立,判入更生中心。少年不服定罪,昨於高院提出上訴,並稱原審裁判官在裁決前更改控罪,以及推論少年持雷射筆作攻擊用途,有審訊不公之嫌。高院法官將押後頒布書面裁決。
代表16歲少年上訴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透露,他有望下月獲釋。
上訴方首先爭議,原審裁判官裁決前主動修改首項涉及雷射筆的控罪,對少年不公。法官潘敏琦稱,「如果你覺得不公平,大可要求重審」,上訴方確認原審時無要求重審,但曾反對更改控罪。
上訴方:藏雷射筆非必然傷人
原審法官有邏輯錯誤
上訴方又稱,少年持雷射筆是為了「指出物件的位置」,無意攻擊他人,並以去年8月有市民以雷射筆照射太空館為例,指雷射筆可用作和平表達訴求。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推論少年在遊行中持雷射筆,就必然有意圖利用它攻擊別人,犯了邏輯錯誤,「如果推到最極端,不如告埋水樽同頭盔啦,呢瓥ㄔi以用薔楔H」。
上訴方表示,少年管有的雨傘及行山杖可用來遮蓋容貌;至於頭盔、護膝等,是為了保護自己,並解釋自7.21元朗白衣人擊襲事件發生後,「如果有人較謹慎,戴多些裝備」,不一定代表他有意傷人。
律政司:相信少年預料暴力事件發生
律政司一方反駁,少年被搜出不少防具,相信他預料暴力事件發生,才持裝備保護肢體。律政司指出,雷射筆由去年6月起成為示威者常用的物品,而涉案的雨傘可露出傘骨、行山杖可藏於雨傘中,認為少年聲稱參與和平示威的說法是自相矛盾。
【案件編號:HCMA13/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