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國關注港引反恐、煽動罪控示威者
【明報專訊】警方曾表示與律政司研究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起訴部分示威者,6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上周去信港府及中國當局,關注本港《反恐條例》和煽動罪,其中提到本港法例下,「恐怖主義行為」定義過闊,建議港府修訂,使其與聯合國安理會所採用的國際定義一致;並關注港府是否將《反恐條例》和煽動罪用於公眾示威活動。
政府發言人回覆,特區政府已收到聯合國特別報告員的函件,會研究信件內容,稍後回覆。
指法例「恐怖主義」定義過闊促修訂
聯合國特別報告員信中表示,法例條文在定義「恐怖主義」、「恐怖分子」和「恐怖主義行為」上,必須僅限於打擊恐怖主義為目標,不應就「恐怖主義行為」作過分籠統定義,以免侵害人權。
未有排除因持異見抗議等行為
信中指出,根據聯合國安理會定義,「恐怖主義行為」包括意圖針對平民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等行為,認為本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恐怖主義行為」定義太闊,包括條例將「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視為恐怖主義行為,但未有排除因持異見、抗議、工業行動等行為,與聯合國定義不一致,亦憂慮損害公眾集會權利;《條例》亦將嚴重破壞公共或私人設施等視為恐怖主義行為,但質疑目前條文欠清晰,敦促港府修訂《條例》,將「恐怖主義行為」定義與聯合國一致。
信中亦關注本港對「煽動性言論」的定義太廣泛,或限制市民合法表達自由。信件亦要求港府解釋未來《基本法》23條立法,如何不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