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覆核刑期 辱國旗改判囚 原判社服令 上訴庭列6量刑因素
【明報專訊】21歲冷氣技工學徒去年9月在沙田新城巿廣場集會中踐踏國旗,早前認罪後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申請覆核,上訴庭昨改判被告監禁20日,成為反修例風暴以來,首次有被控侮辱國旗罪的示威者判囚。上訴庭斥責被告侮辱國旗的行徑惡劣,「嚴重貶損了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不過表明不會定下量刑指引,但羅列出6個因素作量刑考慮。
判囚20天 被告:當探手足
被告羅敏聰(21歲)聞判時表現冷靜,其代表律師透露,被告對裁決失望,但刑期不算長,「就當藉機會入去探下手足」,會否上訴仍待商討。
判辭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兩名上訴庭法官撰寫,並援引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於1999年就「吳恭劭案」的判辭,表示「國旗具有獨有的象徵意義」,「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她的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上訴庭表示,「時至今日,保護國旗免受侮辱的合法利益仍是極之重要」,而《國旗及國徽條例》旨在保護國旗免受侮辱,法庭必須考慮判以阻嚇刑罰,並列出6個量刑因素,包括犯案實質作為、公開犯案、預謀、持續性、伙同犯案及是否非法取用他人國旗(見表)。
官指被告辱旗如表演嬉戲 原審犯嚴重錯誤
就本案而言,上訴庭認為案情十分嚴重,當時被告和其他人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叫口號,被告一度拋高國旗,雙臂向兩旁展開,任由國旗落地,「儼如表演」。其間有示威者拱手搭橋,人龍一邊走,一邊踐踏國旗,上訴庭形容他們「儼如在嬉戲」。被告和其他人隨後拿着國旗游走,最終將國旗丟進垃圾手推車,由被告將垃圾車踢進水池。
上訴庭批評被告侮辱國旗的行徑惡劣,明顯表達對國旗的輕藐和污衊,把國旗放入垃圾車,並把垃圾車踢進水池,此舉「有棄絕國旗的意味,更是嚴重的侮辱」。
不定量刑指引 稱案情難一概而論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未能充分掌握案情,以及被告的加刑因素,犯了嚴重錯誤,故決定改判被告監禁4個月,但考慮他認罪、已完成部分社會服務令及本案覆核性質,扣減至入獄20天。另外,上訴庭在判辭聲明,法庭毋須就侮辱國旗罪定下量刑指引,因侮辱國旗的形式及情節多樣,法庭難一概而論,只需按實際案情判決。
【案件編號:CAAR4/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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