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30宗撤控 「藏工具罪」最多 大狀:罪名原意打擊爆竊 控示威者不適合
【明報專訊】反修例風波持續10個月,目前逾1200人被檢控,至今最少30名被告獲撤控,當中不少涉及管有適合工具作非法用途控罪。有獲撤控的被告形容,官司對其生活造成煩擾,質疑政府擬透過檢控手段阻礙繼續參與示威。有大律師表示,控罪原意為打擊爆竊案件,不適合用於反修例示威的案件。據了解,律政司考慮到該控罪元素有模糊之處,有意邀請高等法院釐清。明報記者 戴晴曦
截至2月29日,警方共拘捕7613人,當中落案檢控1235人。本報翻查資料,截至昨日最少30名被告已獲律政司申請撤控,當中8人仍面對其他控罪。獲撤控最多的控罪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管有適合工具作非法用途」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次為非法集結。
陳先生(化名)去年12月參加港島遊行,黃昏打算跟隨遊行隊尾離開時,突遭防暴警員按在牆上搜身,搜出士巴拿、鉗、防毒面具和泳鏡等物品而被捕,經36小時拘留後,被控管有適合工具作非法用途罪,裁判官雖批准他保釋,但須遵守每晚11時至翌晨7時的宵禁令、不准離港等條件。
憂再被捕 獲撤控者質疑打壓示威
原在Party Room任兼職的陳先生因宵禁令而未能繼續工作,其間曾向朋友借錢。為免再次被捕,他盡量避免前往旺角等「高危地區」,「旺角好隨機,無法預測(何時發生衝突),費事警察突然衝過來,就話我非法集結」。
但最令陳先生焦慮的,是看似無了期的法律程序,令他對示威有所顧慮。律政司最終上月申請撤控,他沒特別高興,質疑政府有意透過檢控手段令他減少參與示威,同時消耗其時間和精神。
藏砂糖打火機捱告 大狀:難證非法意圖
大律師羅紹軒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17條的「管有適合工具作非法用途」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於早年立法,原意打擊爆竊,規管限制人身自由、具攻擊性或入侵私人空間的工具如手銬、撬鎖工具、百合匙等,沒公眾或私人地方之分,「屋企搵到都可以告」。他認為士巴拿、鉗等具爆竊或攻擊功能,屬「灰色地帶」,控方要證明被告有非法意圖,「例如汽車維修員管有就合理」。
另外,律政司曾檢控藏有砂糖、打火機或玻璃樽等物品的被告,質疑與汽油彈有關,近期有部分案件獲撤控。羅大狀認為,上述物品屬一般家居用品,控方難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意圖製作汽油彈。至於管有防毒面具和泳鏡,羅稱只屬防具,不符控罪定義,認為控方不應視此控罪為「萬能key」,「只是找到防具都告住先」。
律政司擬請高院釐清控罪元素
據了解,律政司考慮到管有適合工具作非法用途的控罪元素或有模糊之處,有見因藏有改裝長傘、行山杖及激光筆而判入更生中心的16歲少年已上訴,屆時有意邀請高院釐清控罪的犯罪元素,以及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定義。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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