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遭DQ申覆核:釋法只管立選無關區選 強調非為推翻結果
【明報專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報名參加區議會選舉,選舉主任認為他非真心摒棄港獨作為自決前途的選項,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裁定提名無效。黃之鋒前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認為《基本法》對立法會和區議會議員的要求有所不同,當中沒規定區議員宣誓效忠特區和基本法,要求法庭宣布選舉主任的決定侵犯其思想、言論和被選舉權等自由,做法屬違憲。
申請人為黃之鋒,答辯人依次為律政司長和海怡西區選舉主任。黃之鋒在入稟狀表明,是次覆核並非旨在推翻選舉結果,而是釐清他受憲法保障的權利,以及選舉主任在未來選舉中擁有的權力。
入稟狀指,申請人已按《區議會條例》要求,簽署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特區的聲明,認為條例沒賦予選舉主任審視其他資料,以判斷申請人有否真誠簽署的權力。
入稟狀又指,全國人大常委會當年對基本法第104條釋法時,只規定立法會議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但沒對區議員施加相關要求,形容基本法只訂明區議會屬「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認為該次釋法與區議會條例無關,是次選舉不受約束。
入稟狀又指,區議會條例規定申請人簽署聲明的做法,非法干預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言論自由等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的權利,要求法庭裁定申請人已完全遵守區議會條例的要求,選舉主任是次的決定違憲。
另外,涉及行政決定的司法覆核一般需在作出決定的3個月內提出,故是次覆核屬逾期申請。入稟狀解釋,申請人原本打算1月29日提出申請,惟法庭因公共衛生考慮而停擺,導致申請人一直未能入稟,要求法庭批出逾期申請許可。
【入稟編號:HCAL34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