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裁違法 境外交易難維權
【明報專訊】2017年9月人行、中銀監、中證監和中保監及網信辦、工信部等聯合發文《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稱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從事代幣發行。
2018年8月相關部門又發出《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再次強調虛擬貨幣具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行為特徵。
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互聯網金融事務部主任左勝高律師對本報表示,目前虛擬貨幣境內操盤、境外交易,網絡化、跨境化明顯,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給打擊和取締非法發行虛擬貨幣帶來困難。他說,就目前接觸代理的涉虛擬資產案件而言,一類是在投資失利或平台失聯時,急於委託律師維權討回投資款;另一類是虛擬交易平台的組織者被採取強制措施時,家屬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幫助其申請取保候審和會見。
左勝高指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在境外交易,無合同、無流水、無交易紀錄,給查證舉證帶來難度;呼籲投資者不要受騙,更不要參與虛擬貨幣融資交易活動。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上月底也查出39家涉嫌開展虛擬貨幣非法活動的企業。《中國證券報》引述相關人士表示,「國家希望發展區塊鏈技術,肯定會先為技術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