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競爭法可罰3年一成營業額
【明報專訊】律政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旗下、本地機電工程集團安樂工程(1977)正接受競爭事務委員會調查,涉《競爭條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即有可能觸犯圍標或合謀定價等行為,違例者可被罰款及取消董事資格,最高罰款可達違例期間每年10%營業額,最多3年。
董事取消資格令可達5年
據安樂工程昨公告,該集團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綜合收益約為59.7億元。
《競爭條例》於2015年底生效,競爭事務審裁處今年5月首度裁決兩宗案件,分別涉10間裝修公司在安達h瓜分市場及合謀定價,以及4間資訊科技公司競投女青年會合約時圍標。審裁處將就上述14間公司的反競爭行為,進一步聆訊考慮應否施加罰款及作其他命令。
據競委會資料,《競爭條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各行各業,訂立或執行目的或效果損害競爭的協議,或從事具有相同目的或效果的經協調做法,包括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圍標及限制產量等。如有企業違例,競爭事務審裁處可判罰款及向董事發出取消資格令等,罰款最高可達違例期間每年營業額的10% , 最多計算3年;取消董事資格令最長可達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