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暴動 泛民修訂減刑 區諾軒朱凱Y提私人草案 稱國際注視
【明報專訊】《公安條例》部分罪行不時被質疑過時,立法會議員區諾軒、朱凱Y提出私人草案修訂,包括下調「非法集結」、「暴動」罪的刑期至6個月及3年,有關草案已獲律政司發出證明書,昨正式提交立法會。區諾軒表示,國際會注視政府是否願意檢討條例,否則會認為香港用過時法例,衡量示威者是否有罪。
草案主要就近年社運人士常被控的罪名作修訂,包括將「非法集結」改為「暴力性擾亂治安」,當3人或以上使用、或威脅使用非法暴力,令在場的人害怕人身安全,有關人士亦要意識到自己行為或屬暴力或威脅暴力,才會觸犯罪行。刑罰由現時的最高監禁5年下調至6個月。
非法集結改「暴力性擾亂治安」
暴動罪門檻3人加至12人 囚10年減至3年
至於近月示威中常控告的暴動罪,修例後門檻由3人上調至12人,刑罰由最高監禁10年下調至3年,並要由陪審團在原訟法庭審理,亦要是為共同目的而使用或威脅使用非法暴力,才屬觸犯暴動罪;單純參與集會則不構成罪行。
修例亦建議廢除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及要求警方不可在無合理相信附近地方或有暴動情G下,行使截停、搜查權力。
警方不可無理行使截停搜查權力
朱凱Y表示,看到暴動罪的拘捕、起訴出現變化,舉例2016年遭檢控暴動罪的被告,多與其行動有關,但近月即使只是步出理工大學,便已因暴動罪被捕。朱認為政府是否批出今次私人草案是試金石,「(政府)是否仍將惡法當刀、放在市民面前?」
修例通過 現控暴動被告多不需面對控罪
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批評,現時暴動罪定義甚闊,警方會認為若和平集會有人作違法行為,便意味可拘捕所有人,令市民恐慌。她斥條例已過時,舉例英國過往已定義上述罪行,若無威脅或使用暴力,便不需要擔心,惟政府至今未檢討。她相信若有關修例獲通過,現時遭控暴動的被告,許多都不需要面對控罪。
不過,議員私人草案門檻甚高,根據議事規則,若立法會主席認為議員提出的法案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該法案便不得提出。《基本法》亦列明,凡法案涉及政府政策,提出前必須得到特首書面同意;議員法案並要經分組點票,在功能組別和直選都過半數方可通過。
過往多項議員提出的私人草案,均因涉政府開支、政策被拒(見表)。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曾撰文稱任主席8年間,共處理10條議員提出法案,全裁定涉及政府政策,未經政府同意不能提出。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