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例頒布首判刑 滬男高空擲物囚一年
【明報專訊】上海市閔行區法院昨晨公開宣判一宗高空擲物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蔣×從父母住處拋擲刀具和電腦,觸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囚一年。這是最高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施行後,上海首宗因高空拋物判刑的案件。
扔平板電腦生果刀 官:泄憤不宜緩刑
案件於周一開審,「上觀新聞」引述法院判決書稱,8月1日下午5時許,蔣×因家庭矛盾,通過開鎖人員撬開其父母位於閔行區屋苑一個14樓單位的房門,持棒球棍打砸屋中物品後,又將手機、平板電腦、生果刀等物件扔出窗外,物品散在路上,並擊中停放的3輛私家車;經估價,被砸3車損失共4293元人民幣。
庭審中,蔣×表示願認罪認罰,希望法院依法從寬處理。法院認為,蔣×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重大損失,但擲物地點是公共道路,對社區內的人身、財產安全產生嚴重威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蔣因家庭矛盾為泄憤將財物拋下樓,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性明顯,不宜緩刑。
最高法院月中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提出16條具體措施,其中對故意高空擲物情形嚴重的,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最高可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