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渠水潑前女友傷3人 地盤工囚11年
【明報專訊】育有兩名女兒的同居情侶分手後,中年地盤工不接受分手及懷疑女方另結新歡,去年5月前往女方工作的酒樓,以通渠水潑向她,同時濺中坐在附近的食客,女方身體逾兩成皮膚二級燒傷。地盤工人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以及兩項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罪。法官直斥被告「冷血」,得知復合無望,便有預謀報復事主,判囚11年。
被告何朝暾(42歲)在內地讀至高中程度。他被控於去年5月27日在尖沙嘴帝國中心好彩海鮮酒家,向何海玲淋潑腐蝕液體,意圖對對方造成嚴重傷害,另於同日向張時雄和林彩霞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兩人為食客。
事主兩成皮膚二級燒傷 患創傷後遺
辯方昨求情稱,被告視事主何海玲為妻子,他當時面前感情破裂,加上兩人育有兩名女兒,分手影響甚大,導致被告意氣用事,他無意傷害其他食客。
法官陳慶偉判刑時引述事主醫療及心理報告稱,她臉上及肢體的傷口雖癒合,但仍會發噩夢,看見傷疤感傷心,亦因此令她自尊心下降,患上創傷後遺症。陳官看畢事主傷勢照片,形容傷疤很可怕,事故令她承受永久的心理傷害。
求情稱意氣 官指預謀報復
陳官表示,被告與事主去年4月感情破裂,事主換新工作,欲斷絕與被告聯絡,但被告5月底特意前往女方新工作的酒樓,並預先將通渠水倒進金屬罐,再淋向女方。被告意圖以憤怒、抑鬱等因素減低罪責,但被告案發時戴帽及太陽眼鏡施襲,明顯是知道復合無望,有計劃及預謀報復事主,而他事前沒有受挑釁,並非當場因情緒受困及盛怒下犯案,直斥他「冷血」。
陳官認為本案在同類罪行屬嚴重個案,第一項控罪以15年為起點、其餘兩項控罪以18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扣減刑期,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判囚11年。
【案件編號:HCCC14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