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點對點:港實施禁蒙面法
【明報專訊】新聞撮要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019年10月4日表示,過去4個月非法集結、暴力破壞的示威者幾乎全部蒙面,以逃避刑責,她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G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相信有效阻嚇蒙面下的暴力行為,也有助警方執法。《禁蒙面法》於翌日凌晨零時生效。
引《緊急法》 合法遊行集會同規管
根據《禁蒙面法》,不論合法或非法的遊行集會都禁止蒙面,違者最高可囚1年及罰款2.5萬元。保安局長李家超解釋,因為無論遊行示威開始時合法與否,都有可能演變成嚴重暴力行為。此外,一般市民在公眾地方戴口罩,警察截查時有權要求除下,拒絕也屬犯法,可判囚6個月及罰款1萬元。李家超稱使用面罩或任何其他遮掩全部及部分面部的物品,包括顏料,即屬「蒙面」。
規例容許3種可免除刑責的合理辯解,包括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者為其人身安全而蒙面,例如記者;「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宗教理由。
政府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訂立《禁蒙面法》。林鄭月娥稱引用《緊急法》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而是在香港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情G下,訂立任何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至於會否用《緊急法》禁傳媒、延長拘押時間、取消區選等,她表明若暴力增加,「任何合理手段都不會放棄」。
民權觀察譴責政府未有汲取修訂《逃犯條例》的教訓,在未有諮詢公眾及沒有經過立法會審議的情G下訂立《禁蒙面法》,做法違反香港一貫的立法程序,以行政命令新增刑事罪行,是極權政府的做法。
——綜合《明報》報道、政府新聞公報
◆持份者意見
˙政務司長張建宗:絕不存在政府繞過立法會立法的說法,《禁蒙面法》與所有附屬法例一樣,會由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審議。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推行禁蒙面法的國家都是民主國家,但香港無雙普選,不能和相關國家相比。
˙一田百貨及康宏金融前行政總裁莊偉忠:首次引用《緊急法》後,未來就有無限次特事特辦,最終變成慣例。除影響香港國際聲譽,亦可能影響香港獨立關稅區地位、信用評級、投資信心等。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當停止動用《緊急法》,《禁蒙面法》便會失效,長遠需要經立法會立法。
◆知識增益
歐美多國推行 成效不一
2013年,數十萬烏克蘭民慾W街示威,反對時任總統亞努科維奇(Viktor Yanukovych)中止與歐盟的自由貿易協議、對其親俄態度不滿。有見於示威活動不斷,烏克蘭政府2014年1月通過多項針對示威活動的法規,包括禁止示威者蒙面和戴頭盔等。法例引發連串示威及衝突,在禁蒙面法實施12日後,國會通過撤回法例,時任總理阿扎羅夫(Mykola Azarov)辭職,亞努科維奇其後被國會表決罷免。
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於2017年11月表示,紐約州設有禁蒙面法,除非活動與當局批准的派對或娛樂節目有關,否則民眾不得在公共地方聚集時喬裝或蒙面,違者可被判處監禁最多15天及/或罰款不超過250美元(約1950港元)。
有宗教組織於2000年初入稟美國法庭,質疑禁蒙面法是否合憲。地方法院裁定該法規違反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對匿名發表言論、結社等權利的保障。其後該裁決被上訴法院推翻,上訴法院認為禁蒙面法「無疑旨在阻嚇暴力行為和便利當局逮捕不法分子」,制定該法並非為了打壓任何觀點。美國最高法院更駁回覆核該項上訴法院裁決的要求。
部分推行禁蒙面法國家
˙加拿大
2013年通過法例,禁止市民在參與暴動或非法集會時蒙面
˙法國
2011年起禁止女性在公憐a方穿戴伊斯蘭教面紗;2019年因應「黃背心」運動收緊法例,禁止市民蒙面示威
˙德國
1980年代起禁止市民在公共集會蒙面
◆政府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圖)
■模擬試題
◆資料回應題
(1) 根據資料,分析政府決定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的兩個可能因素。
「因素」不同「原因」,探討因素需要較多整合,需將之概念化
關鍵字: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因素(圖)
◆延伸回應題
(2) 「以立法方法禁止示威者蒙面是維持社會穩定(A)的最佳(B)方法。」你在多大程度上同意這說法?解釋你的答案。
(A)比較時需針對各個選項對維持社會穩定的效果
(B)此為暗比題,須自行列舉比較對象,並先提出評估成效的準則,如時效、針對性等,再與「立法」比較
很大程度上同意:
•罰則針對意圖違法者
以針對性而言,立法增加潛在的犯罪成本,或能阻嚇意圖違法者,有助維持社會穩定。法例會列明具體罰則,以禁蒙面法為例,不論合法或非法的遊行集會都禁止蒙面,違者最高可囚1年及罰款2.5萬元,可阻嚇部分意圖違法者,減少蒙面違法行為,有助維持社會穩定。若期望以教育宣傳提高大眾的公民意識,自律約束行為,則難以針對意圖違法者
•即時遏止罪行
就時效而言,立法可收即時阻嚇之效,令大眾知悉什麼行為屬非法,立即約束市民行為,有助維持社會穩定。若政府冀透過與市民對話解決社會矛盾、尋求共識,則耗時良久,例如特首林鄭月娥2019年9月底就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風波舉行「社區對話」,對話後未見社會回復穩定,示威、警民及民眾之間衝突仍不斷
很小程度上同意:
•或致社會反彈
就可行性而言,在缺乏民意基礎下立法,或令市民反彈更大,社會更不穩定。以烏克蘭為例,政府2014年初通過禁蒙面法引起民意反彈,令示威更趨激烈,最後更令國會推翻法例及罷免總統等,可見倉卒立法令社會更不穩定。若政府施政尊重民意,提高其於制度化內的社會及政治事務參與程度,遊行、示威、公民抗命等非制度化政治參與自會減少,更有利維持社會穩定
•剝奪自由或致人心不穩
以時間性而言,若法例疑剝奪基本人權和自由,或致人心惶惶,長期反令社會不穩。以香港訂立禁蒙面法為例,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指出,若市民在合法示威、集會和遊行上被認出,或會被「起底」、攻擊、解僱等,將面對白色恐怖。若以教育宣傳提高大眾的公民意識,如享受遊行、集會自由時,同時遵守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原則,將有助長期維持社會穩定
顧問教師:古俊彥老師
[通通識 第6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