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禁蒙面法 午夜生效
集會戴口罩判入獄1年

[2019.10.04] 發表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周五下午率領全體司局長召開記者會,交代有關頒布《禁蒙面法》的措施。場地的背景熒幕,顯示藍底白字的「珍惜香港、停止暴力」字句。

特首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周六(5日)凌晨零時起生效。違反規例人士最高判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1年。

規例列明,任何人在參與非法集結、暴動、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根據《公安條例》進行的公眾集會及遊行時,不得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面罩或任何遮掩全部或部分面部的任何種類物品,包括顏料。身處公眾地方的人如果使用蒙面物品,而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有關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警務人員可以截停及要求有關人士除去蒙面物品,任何人士不遵守有關要求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及監禁6個月。檢控期限由干犯有關罪行起計12個月。

規例亦列出合理辯解條款,包括有關人士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正作出相關行為,為了人身安全而使用蒙面物品;以及因為宗教理由或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蒙面物品。

林鄭月娥稱,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的決定不容易,但以今日情況來說,是必須的。雖然引用的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但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行會也不是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而是在香港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情況下,訂立任何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出席記者會的還有政務司長張建宗、財政司長陳茂波、律政司長鄭若驊、保安局長李家超等。

立法會新會期10月16日開始

另外,特首林鄭月娥按照《立法會條例》刊憲,公布10月16日為2019年至2020年度立法會會期的開始日期。

7月1日,立法會遭示威者破壞,復修已大致完成。立法會主席稍後根據《議事規則》決定首次會議日期。至於首次會議的通知期,根據議事規則第14(2)條,立法會每次會議的書面預告,要由立法會秘書在會議日期最少14天前發予議員,但新會期首次會議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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