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以家庭申公屋被拒」 同志配偶指間接歧視 房會:會令異性伴侶失部分單位
【明報專訊】去年在外國與同性伴侶結婚的男子,婚後與丈夫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被房屋委員會以不符「夫婦」的定義而拒絕申請,男子遂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認為房委會的決定構成間接歧視。房委會一方昨日在高等法院聆訊時指出,終審法院早前雖然裁定同性公僕配偶可享福利及合併報稅,惟與本案性質不同,形容如果同性伴侶同樣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意味正輪候公屋的異性伴侶會失去部分單位。
稱待遇如未婚異性情侶
申請人為Nick Infinger,答辯人為房屋委員會。申請方表示,目前只能在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在本港房屋政策上,待遇與未婚的異性情侶無異,形容情G構成間接歧視。雖然同性伴侶可以個人身分申請公屋單位,但比「一般家庭」的輪候時間更長,獲發單位後亦不能與其伴侶同住。
申請方又稱,本港目前面對房屋短缺問題,輪候公屋時間亦異常地長,故假如同性伴侶可以家庭身分申請公屋,將減省公屋單位的需求,有助紓減香港房屋短缺問題。
稱以家庭申請可減公屋需求
答辯方表示,公屋屬本港的重要資源,目前亦面臨短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時需要顧及社會和經濟層面的考慮,認為房委會應擁有較寬鬆的酌情衡量空間,法庭不應輕易干預,形容現時的政策屬不得已的選擇。
答辯方稱,現時的房屋政策涉保障傳統婚姻,又指終院雖已裁定同性公僕配偶可享福利和合併報稅,但兩案性質並不相同,形容「梁鎮罡案」只涉金錢上的安排,但本案假如容許同性伴侶可以「一般家庭」身分申請公屋,正輪候公屋的異性伴侶將會失去部分單位。
法官周家明指出,即使申請人成功以個人身分申請公屋,他仍無法與伴侶同住,現時制度似乎未能為申請人提供幫助。答辯方回應,撇除家庭的身分,申請人仍可申請輪候公屋。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264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