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權裁限於歐洲 Google無義務全球刪連結
歐盟最高仲裁機構歐洲法院周二(24日)就「被遺忘權」應否擴張至歐洲以外地區作出重大裁決,裁定網絡搜尋巨擘Google只須將歐盟各國違反被遺忘權的搜尋結果連結移除,無義務移除其他地區的相關連結。今次裁決被視為Google的勝利,公司強調一直致力平衡獲取資訊與保障私隱的權利,認為裁決反映此番努力獲認同。
民眾可按權
促搜尋引擎刪敏感資料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相關概念早在1990年代冒起並在歐盟各國分別執行。2014年,歐洲法院裁定,當個人資料已過時且不相關時,公眾可行使被遺忘權,要求移除網絡搜尋結果中關於自身已過時、不再相關或過多的敏感資料。去年歐盟通過嚴格規管網絡私隱的《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確立歐盟公民可要求全球企業落實其被遺忘權。美國、加拿大、中國等國亦擬效法訂立同類法規。
Google 2014年引入機制,接受「被遺忘」申請,並接獲逾84.5萬項申請,涉及330萬個網站連結。法國國家資訊自由委員會(CNIL)進一步要求Google須在全球各版本搜尋器移除相關資訊。惟Google僅採用地理封鎖功能,防止歐盟用戶使用非歐盟地區搜尋器時獲有關資料。
公司主張如被遺忘權擴張至歐洲以外,可能被專制政府濫用,隱瞞侵犯人權等罪行。其立場獲微軟、維基媒體基金會及新聞自由記者委員會(RCFP)等科企及民間組織支持。CNIL與Google在2016年興起訴訟戰,最終交由歐洲法院仲裁。
憂專制政府濫權 獲微軟維基力撐
歐洲法院周二裁定,據現有歐盟法例,網絡搜尋營運商即使應資訊主角要求,須在所有歐盟成員國的搜尋器版本中停止顯示其相關資料,但無責任在所有搜尋引擎版本中採取相同措施。法院亦指出,即使一些網頁連結含有關於個人性生活或刑事定罪資料等內容,亦不代表必須被移除,在保障公眾獲取資訊自由而言屬「絕對必要」的情G下,資訊可保留,然而必須滿足嚴格門檻,而隨時間過去有關資訊應出現在搜尋結果較後位置。
Google聲明稱嘗試在公眾獲取資訊與保障私隱的權利之間達至合理的平衡,樂見法院同意其主張。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