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ly】法學基金會為《警察通例》代言
【明報專訊】反修例風波以嚟,警方執法行動備受爭議,大律師公會今個月初出聲明,話由傳媒拍攝嘅片段所見,有警員使用過分武力驅散同拘捕示威者,特別係8?31港鐵太子站事件。由大律師馬恩國任主席嘅「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噚日就向大律師公會發公開信,批評公會「選擇性譴責警方」,但就無譴責示威者違法行為,質疑公會嘅講法係出於「政治偏見」(bias political stance)。
馬恩國任主席 批評大律師會偏見
基金會又批評大律師公會誤解(misread)《警察通例》要求警員展示委任證嘅規定,信中引述《警察通例》第20章14條:「在案發現場的便衣人員,須將委任證掛在顯眼的地方,讓人易於辨認其身分」,而防暴警喺現場,要制止示威活動同恢復社會秩序,因此毋須出示委任證。
《通例》話軍裝警應亮證
除非情况不容許
Emily雖然無讀過法律,但睇番《通例》第20章14條,寫明「如市民提出要求,軍裝警務人員應出示委任證,除非情况不容許」,同埋「警務人員在任何時候均須隨身攜帶委任證」。不過,根據Emily喺現場嘅採訪經歷,警方喺呢點似乎唔太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