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拒15個月租金賠償
1%業主再申得驅逐令

[2019.09.20] 發表
圖為業主和租戶委員會。(明報圖片)

【明報專訊】多市擁有1%業權的華裔業主驅逐租客事件又有新進展﹐業主再發逐客令﹐被驅逐租戶不服﹐正在等待業主和租戶委員會作最後裁決。

在加拿大主流文藝圈知名的華裔夫妻蔣先生和鐘女士﹐將名下一處位於多倫多的半獨立屋房屋的1%業權轉售給一名叫劉柏君(Jacky Bai Jun Liu,音譯)的年輕業主﹐後者以自己和友人自住為由向租住在物業內的7名房客發出驅逐令﹐要求限期搬出。

租住在物業內的24歲租客麥健士(Devon McKenzie)與她的三位室友質疑僅有1%業權的劉柏君能否有處置物業權力﹐拒絕搬出﹐並向房東和租務委員會提出申訴。在開庭聆訊前﹐劉柏君先是收回了驅逐令﹐然而不久又申請簽發了一個有效期達數月的新驅逐令。

麥健士憤怒表示﹐「我的案子明顯是業主在濫用法律權利。我絕不妥協﹐繼續抗爭。如果搬出﹐我不可能尋找到其他可負擔的房屋。」

麥健士希望通過她的案子﹐使房東和租務委員會重新審查當前的租戶保護法律﹐使她的遭遇不再其他租戶身上發生。

根據《租戶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擁有房東頭銜的人,可以是全部擁有某處房產,也可以是部分擁有,至於擁有多少份額,《租戶法》並沒有硬性規定。

在上庭聆訊前﹐雙方進行了庭前協商﹐劉柏君承諾給麥健士15個月的租金補償但被拒絕。劉柏君代理律師David Ciobotaru表示﹐「根據租戶法﹐我們已履行義務﹐提前60天通知麥健士並補償給她一個月租金﹐而她卻沒有執行驅逐令。現在是法庭聆訊期間﹐我不便發言。」

負責審理此案的房東和租戶委員會成員Nicola Mulima說﹐「 根據現行法律﹐除了同意麥健士要求劉柏君撤回驅逐令外﹐給她選擇的機會很少。但是﹐我也並不認為現行法律存在缺陷。」

多倫多東區社區法律服務中心律師Stewart Cruikshank說﹐業主先是撤回驅逐令然後又獲准發出新的驅逐令﹐這顯然是對法律的濫用﹐因為現行法律沒有對業主申請驅逐令作任何「動機限制」。

安省進步保守黨政府已承諾重新審核《租戶法》﹐計劃今年秋季推出新修改的法律。多倫多市府也成立了一個新的可負擔租賃住房委員會﹐旨在發現辦法更好保護租戶權益﹐避免房東濫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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