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缺乏客觀衡量標準 打擊汽車噪音成效不彰
【明報專訊】今年7月,多倫多市政府和警方採取執法行動,試圖減少車輛的各種噪音,卻是事倍功半,效果極低。
多市警方交通組警長莫爾(Brett Moore)表示,警方為減少汽車噪音﹐採取執法行動,但開出的95張告票中,幾乎都是超速罰單﹐「沒有發現車輛有噪音過大的問題。」
這情況的主因是缺乏一個客觀標準來衡量,怎樣才算車輛噪音過大。莫爾說:「只有當警察能夠清楚說明車輛的輪胎、引擎或排氣管是否不合理,才能執法。而《公路交通法》沒有提供有關噪音過量的定量測量。」
市府附例執法部主任瓊斯(Rod Jones)表示,7月15至19日的執法行動,旨在提高人們對汽車和電單車噪音污染的認識,遏制噪音過量的情況﹐並提醒市民注意﹐從10月1日起新的附例要生效。
新例將禁止任何人製造不必要的機動車噪音﹐如無故響喇叭、大力煞車而發出刺耳的聲音。然而,新例中唯一的客觀聲音標準僅適用於電單車,禁止電單車在引擎空轉期間﹐發出的噪音水平不能超過92分貝。
市府還設立了一個專門的減噪音小組,由24名執法人員組成。他們有更多權力簽發服從令﹐罰款最高可達10萬元。
據統計,去年多倫多的噪音投訴數量達到12,974宗,高於2015年的11,297宗。去年,警方向司機發出600張與排氣管發出噪音太大有關的告票。
世界衛生組織的報告顯示,噪音超出了刺激範圍,可導致許多短期和長期的健康問題,如聽力受損。
「過度的噪音嚴重危害人類健康,干擾人們在學校、工作場所、家中和閒暇時間的日常活動。它可以擾亂睡眠,引起心血管和心理、生理疾病,降低表現,引起煩惱,還會造成社會行為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