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聲稱「行街」仍有法律風險 法庭從行為看實際意圖
【明報專訊】警方反對民陣明日(31日)舉行集會和遊行,民陣今早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上訴。有市民上月27日擬在元朗發起集會遊行,遭警方反對,大批反修例市民改為到當區「行街」或「購物」,部分人走出馬路;有大律師認為,即使8.31市民聲稱只是行街和購物,但若其行為顯示實際意圖是參與集會或遊行,仍可能面對法律風險。
警方舉公安例17A
港島總區指揮官郭柏聰昨日在警方例行記者會上表示,警方是根據《公安條例》第17A條禁止集會和遊行,若市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囚5年。他稱警方會適時介入和執法,呼籲市民與「暴力示威者」劃清界線。
民陣8月18日辦「流水式」集會,此前申請遊行被禁止,僅獲批准在維園集會,大批市民沿馬路進出維園,警方未有阻止或驅散。對於明日有類似情G,警會如何處理,以及若市民走出馬路會否被捕,郭說,走出馬路是違法,警方的介入要適時和看時機,隨機應變。
民陣原定明日由中環遮打花園出發,遊行至西環中聯辦。根據公安條例第17A條,若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宣傳或公布已被警方禁止的公眾集會或遊行,相關的人即屬犯罪,可罰款1萬元和監禁1年。法律界選委、大律師黃宇逸表示,市民明日即使是不約而同地現身,但若他們一起聚集或行走,尤其是一同喊政治口號,都可能被視為未經批准集結。他說,即使市民聲稱「行街」或「購物」,仍可能面對法律風險,因聲稱意圖與實際意圖是兩回事,若市民聲稱行街或購物,但與其他群眾「由頭行到尾」,其行為便會與其聲稱意圖有出入,法庭會從市民的行為推斷其實際意圖。
建制料不會見人群即拘捕
有建制派議員認為,警方禁止民陣遊行集會是正常,認為將此變成「非法集會」,會令部分市民有顧忌未必夠膽參與,「參加者少得一個得一個,令警方執法更易」;但他相信警方昨日說法是先講明最壞情G和相關法律,「相信不會有大班人聚集警方便立即展開拘捕」。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