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買家稅實施細則未明
中國客上訴獲和解退還32萬
【明報專訊】安省政府於2017年4月開始落實海外買家稅,但實施細則欠缺明朗﹐造成買家困惑。多倫多律師劉焱昨天稱﹐她代理的一位客戶﹐被徵32萬元稅款﹐他們2次要求安省財政廳進行行政覆核不果﹐上告到安省高等法院﹐財政廳近期同意調解﹐退還了這筆錢。
她說﹐這位來自中國的買家﹐是來陪讀的家長。這位買家於2017年4月9日簽約購買了一處新建房屋的樓花轉讓。該合約附有一項條件﹐那就是樓花轉讓需要獲得開發商的書面同意才生效。
買家於4月24日收到開發商的書面同意﹐買賣雙方最終完成了交易合約。但海外買家稅生效的日期是4月21日。因此這單合約過程跨越了該日期的兩端。由於這種情況﹐買家認為自己不應該交海外買家稅﹐但為小心起見﹐仍向財政廳諮詢﹐財政廳回答稱﹐他們需要付這個稅。
到2018年1月﹐買家辦理產權過戶交吉。負責交接的律師再次諮詢財政廳﹐答覆是該交易需要付海外買家稅﹐總額是32萬元。
該買家為了籌集這筆錢﹐頗為辛苦。不但借了私人貸款﹐而且因為從國內借錢﹐帳戶進出頻繁﹐還上了國內年度黑名單。
劉焱接了這單委託後﹐仔細分析下發現﹐二手房成交的日期是以合約成交當天決定的﹐而不是附屬條件獲得滿足的日期。而如果以合約成交當日計﹐該買家成交的日期是4月9日﹐是在海外買家稅落實之前。財政廳將新房成交的附加條件滿足作為成交日期﹐是不公平的。
劉2次向財政廳申請行政覆核﹐沒有結果。他們只能上告到安省高等法院。但財政聽近期和他們聯繫﹐願意調解﹐除退還32萬元稅款﹐還外加利息和部分律師費。
劉焱昨天說﹐上述是海外買家稅實施以來﹐他們打的第一單官司。她手中另外還有6、7宗相似的疑難雜症個案﹐正在進行中。
其中是一對中國年輕人。他們在加拿大讀書時認識﹐並打算留下來。他們於2018年1月合資購房﹐到2018年4月結婚。女方於6月拿到移民身分﹐男方則要到今年5月取得楓葉卡。他們購房時付了8.4萬元海外買家稅。
對於夫婦一方是移民﹐或者一個人購房後移民等情形﹐不需交海外買家稅﹐或者可以退還等﹐財政廳都有實施細則規定﹐但是對上述情形﹐並沒有具體規定。但向財政廳諮詢時﹐答覆是他們這種情況不可退海外買家稅。
但是劉焱認為﹐落實海外買家稅的初衷﹐就是保護本地居民﹐包括新移民。這對年輕夫婦正是新移民﹐反而需要承擔巨額經濟負擔﹐正和這個稅收的初衷相違背。
她說﹐海外買家稅立法宗旨沒錯﹐但法律實踐過程中﹐財政廳官員在執法過程中﹐可能在適用法律政策上出現理解不一致的情形。在執行新政過程中造成不必要的行政執法不公以及法律適用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