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德前校長陳章萍脫假文書罪 官:文件屬假 惟未證「不利」意圖
【明報專訊】曾捲入「影子學生」醜聞的屯門興德學校前校長陳章萍,涉於2017年會見教育局人員時,使用虛假求職者面試紀錄表格,昨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裁定文書屬虛假,估計因個別職員錯誤判斷,或行政差劣造成,直斥被告身為學校行政人員,容許相關文件失實,對此視若無睹,惟因未能證明其有意圖使教育局人員不利,無法入罪。
案件昨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被告陳章萍(46歲)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控罪指她於2017年5月24日,使用虛假興德學校求職者面試紀錄表格,意圖誘使時任屯門區高級教育行政主任鄭國仁接受該文書,以致對他或他人不利。陳章萍散庭後笑容滿臉,與親友談及脫罪時稱「咁係事實」。
裁判官水佳麗稱,控方呈堂、涉造假的2016年7月16日面試紀錄表格上,有時任校長陳章萍、副校長何志輝和時任高級主任李陽的簽名;惟何志輝供稱該簽名不是出自他手筆,筆[專家亦稱應不是由何志輝簽署,何當日也無上班拍卡紀錄,故相信面試日期並非7月16日。時任高級主任宋卓範記得面試見過應徵者張錦輝,因被告曾刻意囑咐他準備有關會計的面試題目;但該涉案面試紀錄表上沒宋的簽名,裁定該文書屬虛假。
信被告知假 圖令教局信是真
水官說,辯方無爭議文件上陳章萍的簽名屬冒簽,按次序她乃最後一人簽署,可見她知悉或容許該文書失實,並再加簽;雖不知道她有否製作假文書,但身為學校行政人員,有責任妥善保存相關聘用紀錄,估計事件可能因個別職員錯誤判斷,或行政差劣造成,被告卻視若無睹。
水官續說,被告將涉案假文書交給教育局人員,肯定被告是想對方接受為真文書,但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意圖對教育局人員鄭國仁不利。水官解釋,教育局調查目的是證明校方涉違反《教育條例》,聘請被取消教師資格的張錦輝在校工作,但校方收到教育局信件時已一早承認聘請張錦輝,不久後解僱他;學校教師作供時亦承認面試見過張錦輝,有別於沒有面試便可入職,被告毋須隱瞞。
水官指出,根據教育局規定,若再次發現學校行為不妥,僅會向校方發警告信,沒有證據指被告當時要承受個人後果,加上被告亦無招認任何意圖,因此事件雖可疑,但未能證明被告使用假文書對教育局人員不利,終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興德學校前助理張錦輝因被取消註冊教員資格後,未經教育局批准在校園工作,涉違反《教育條例》72條,早前被裁定10項「未經准許而逗留在學校內」罪名成立,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TMCC23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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