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只吶喊助威 亦可被視暴動

[2019.06.19] 發表

【明報專訊】特首林鄭月娥、警務處長盧偉聰先後表示,即使上周三(12日)現身金鐘,並不等於是參與暴動者,只要當日和平參與集會、無用任何暴力便毋須擔憂。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暴動罪門檻雖高,但即使在旁吶喊助威、無直接參與,亦可能被視為參與暴動。

大律師黃宇逸稱,暴動罪要證明實際破壞社會安寧,並非一個低門檻。他稱上周衝突過後,警方亦非全部以暴動罪拘捕,部分是以非法集結拘捕,相信是認為暴動門檻高,故就個人行為控告。

高院法官黃崇厚早前就梁天琦等人暴動案的判辭寫道,暴動罪中的「破壞社會安寧」元素,包括蓄意或威脅使用暴力,以及意圖、知道而罔顧在場者身體、財產受到損害,或該人害怕身體或其財產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結或其他騷亂而相當可能受損。判辭亦寫道,作出「訂明行為」可以是被告與集結者有共同目的,或蓄意鼓勵會作出「訂明行為」的人。

遞磚及後排戴頭盔或可被控

黃宇逸認為,這意味在旁吶喊助威,亦有可能被視為參與暴動,他解釋,因法律上有「伙同犯罪」元素,即使鼓勵而非直接參與暴動,也有刑事責任。另有不具名的大律師亦稱,一般而言若有人做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動,另一人協助,亦屬共同性質,例如將磚頭遞予另一人掟磚,便是一個例子。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亦在港台節目說,即使示威者手上無武器,但若配上頭盔等裝備,在「第二排」跟茷e面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也有可能被控暴動罪,因兩者有破壞社會安寧意圖。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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