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藏氣槍案上訴 質疑官加入盤問
【明報專訊】前年12月泛民主派在立法會門外紮營示威,反對修改《議事規則》。集會期間,16歲少年劉康被警員搜出氣槍及膠彈等,早前被裁定管有仿製火器罪成,被判接受感化18個月。少年不服定罪並於高院提出上訴,質疑原審裁判官作為事實裁斷者,卻在他作供期間作盤問,造成審訊不公。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押後裁決。
李柱銘:官陷與上訴人對立立場
代表上訴人劉康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表示,裁判官在證人問答期間應保持一定距離,如「球證盡量不在足球附近」般,故裁判官不應「加入戰團」盤問證人,否則會予人裁決不公之感。惟本案原審裁判官不自覺地陷入與上訴人對立的立場,如上訴人聲稱到場拍照,但裁判官質疑相關照片數目不多;如上訴人表示擔心被打,裁判官質疑上訴人為何仍在金鐘逗留如此之久等,令裁判官容易依賴自己的問題,導致上訴人未能得到公正審訊。
李又指出,上訴人當日帶備氣槍到場只作自衛,認為本案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當日帶備氣槍有犯罪目的。
律政司:官為澄清上訴人說法
律政司一方回應,裁判官當日提出的問題,目的為讓上訴人澄清說法,又說上訴人當日在案發的關鍵時間以口罩、眼鏡等遮蓋容貌,並在知悉涉案集會前一日曾被清場、可能再有混亂或武力事件發生下帶備氣槍到場,而本案與政治無關,故裁判官沒因上訴人的政治立場作任何偏差考慮。
律政司又舉例,販賣玩具槍的店舖因生意管有相關槍械,不屬犯罪,但如該店將玩具槍售予犯人行劫,反問法庭是否仍須判該店無罪。
【案件編號:HCMA5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