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首覆核婚姻制度 指成異性戀「私人會所」
【明報專訊】首宗同性戀者挑戰本港婚姻制度的司法覆核案,昨日在高等法院開審。女同性戀者MK去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質疑香港法律不容許同性伴侶在香港民事結合,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申請方形容本案刻不容緩(now or never),又指法律既然訂明香港居民享有平等權利,但目前異性戀婚姻排除其他形式結合,是猶如「私人會所」,排拒婚姻制度以外的人。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申請方表示,《基本法》第25條指出「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24條亦對「香港居民」下定義,以上條文應具支配性及凌駕性;任何條文下容許的相應限制應予以解釋,該限制亦不可構成歧視。
申請方強調,法律認可的婚姻,是通向其他社會福利的「閘口」,但政府作為「守閘者」,將這婚姻變成異性戀的「私人會所」。本案的重大爭議在於同性戀關係被排除在法律之外,這並非個人選擇是否結婚的問題,而是他們沒有選擇。
申請方指出,政府一方理解婚姻是長久以來固定及預設一男一女的結合,目前法律毫無空間容納其他形式的結合,也完全拒絕承認同性戀關係。就算社會道德接納同性戀關係,《婚姻條例》亦沒有修例的空間,因相關爭議只能圍繞《婚姻條例》第40條對「婚姻」的定義,以及基督教定義下的婚姻形式。
稱婚姻不等於建立家庭
申請方續指出,《基本法》第37條保障香港居民的婚姻和生育自由,但婚姻與建立家庭是兩回事,香港居民應有自由選擇任何形式的婚姻,例如選擇不結婚但同居及共養孩子亦是一種形式,故應與第40條對「婚姻」定義分開解讀。申請方提到,社會傳統將婚姻和家庭緊扣,並不等於正確,尤其當這傳統構成限制。
申請方力陳,法庭不需考慮社會及宗教層面上對這議題的立場,而是如何改變有歧視成分的條文。政府認為,社會仍未進步到接納同性婚姻的地步,申請方反駁稱這並非合理解釋,更形容政府這排拒是諷刺,因即使社會大多數人是異性戀,法律仍需保障小眾權利。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107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