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彈到魚蛋 香港分水嶺
【明報專訊】1967年5月6日,新蒲崗香港人造花廠勞資糾紛觸發警方與工人衝突,左派陣營5月中成立「港九各界同胞反對港英迫害鬥爭委員會」,之後與港英政府衝突升級並發動罷工罷市,揭開六七暴動序幕,部分激進分子發動炸彈浪潮,釀成51人喪生。六七暴動被視為香港戰後歷史分水嶺,港英政府事後逐漸調整管治策略,推行社會改革;亦因而檢視《公安條例》,加入暴動等罪名,將最高刑期定為10年,造成六七暴動與2016年旺角大衝突的刑期重大差別。
明報記者
六七暴動51死 旺角衝突120傷
六七暴動是二戰以來香港最嚴重的動亂,據港英政府統計,暴動中832人受傷,51人喪生,其中15人被炸彈炸死。1967年5月11日至68年6月1日期間,4498人被捕,其中2077人被定罪。
當時港英政府對應暴動等行為的法例並不完善,其間頒布多項緊急法令應對左派抗爭,其後亦只能根據《1948年公安條例》,就暴動、襲擊或其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判處最高罰款5000元或入獄兩年。
1967年10月,港英政府提出修訂《公安條例》,同年獲立法局通過,將非法集結及暴動納入成文法,一旦非法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從當年立法局首讀文件可見,港英政府提出有關修訂,是為鞏固維持公眾秩序的法律,以控制集會、非法集結及暴動等行為。港英政府亦解釋,因同類內亂在英國已近乎消失,而過去100年香港普通法就非法集結、暴動及相關罪行的發展相當有限,故有關修訂對香港法例而言是全新的。
1990年代,因應本港越南難民政策修訂,多個越南難民營和船民營先後發生暴動,造成多人死傷,政府首次在《公安條例》修訂後以暴動罪控告涉事難民和船民。至2016年旺角大衝突,政府首次以暴動罪控告本港市民。
2016年大年初一晚上,食環署人員到旺角驅趕小販,引來到場聲援小販的「本土民主前線」及群眾不滿,警方於砵蘭街部署行動,群眾情緒激動,有人開始向警方防線擲物。示威者後來衝擊警方防線,襲擊警員,有警員鳴槍,示威者向警方擲磚、在馬路焚燒雜物。旺角大衝突歷時10小時、逾120人受傷,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罪,截至2018年4月有12人被定罪,最高判囚7年。
法官判刑時表示,案發當日有人投擲物品、以火堆作屏障等,對社會安寧及市民的人身安全造成「極大的嚴重傷害」,有人向警方投擲物品更或會造成致命傷害。而暴動罪為集體暴力罪行,被告不但要為個人行為負責任,亦要為集體行為負責任,判刑須具懲罰性及阻嚇性。
不少法律界人士批評,帶有殖民地色彩的《公安條例》已不合時宜,不符合聯合國人權標準,而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亦過於模糊。法政匯思於2018年高院暴動案眾被告被判囚後,發聲明表示現時《公安條例》內與暴動罪有關的條文中,「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是個非常低的門檻,與其嚴苛的刑罰並不相稱,認為相關不合比例的刑事條文,很可能會造成寒蟬效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與其他國際監察組織亦多次對本港《公安條例》表達關注,認為此殖民時期制定的條例,可以被用作限制市民表達自由和集會自由等基本人權。